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3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紀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省台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陸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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