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5年度,1621號
PCEV,95,板小調,1621,200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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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調字第1621號
原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高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129號4 樓之3,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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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