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61號
上 訴 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訴訟 林石猛 律師
代 理 人 蔡坤展 律師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游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 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 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爰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海生館)於民國(下同) 91年8月9日委由宏鵬報關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所屬高雄機 場分局報運進口「BELUGA WHALE (DELPHINAPTERUS LEUCAS) 白鯨」6隻(報單號碼:第BF/91/283/00980號)。嗣於 同年9月6日海生館向被上訴人申請依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 1項第6款規定免徵進口稅,案經被上訴人審核結果以海生館 雖申報為進口人,然本件貨物實係由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景公司)出資購置進口,顯非專供 海生館於教育、研究、實驗等目的使用,且與該館簽訂BOT 合約之海景公司,非屬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2條規定之 教育或研究機關,自無免徵關稅之適用,遂於92年9月10日 以高普進字第0920002326號函,否准海生館免稅之申請。上 訴人與海生館均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海景公司部分,係以:按人民依行政訴 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內 容之行政處分,需人民因行政機關之否准或怠為處分,發生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情事,否則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即應認欠缺保護必要。系爭白鯨係由海生館向被上訴人所屬 高雄機場分局報運進口,並由海生館依法向被上訴人申請免 徵進口稅,經被上訴人以該白鯨非專供海生館本身教育、研
究、實驗之用,予以否准在案,是本件原處分之相對人為海 生館而非上訴人海景公司,而該白鯨實際上雖由海景公司出 資購買,進口稅亦由該公司支付,本件被上訴人否准免徵進 口稅之結果,最終係由海景公司負擔,然此結果乃係海生館 與海景公司間,依據雙方所簽海生館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履 約之問題,其屬海生館與海景公司之內部關係,縱使海景公 司因未能免徵進口稅而受有不利益,亦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 ,難謂其對原處分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上訴人海景公 司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訴請被上訴人應就系 爭進口報單申報進口之白鯨6隻,作成准予免徵進口稅之處 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決定駁回理由雖有不同,結論 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等由,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四、上訴人海景公司雖提起上訴,惟對於原判決上開駁回理由, 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無一語指及,依據首揭規定, 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關於海生館上訴部分, 另以判決為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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