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5年度,2549號
TPSV,95,台上,2549,200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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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九號
上 訴 人 亞利皮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丁○○
      戊○○
      己○○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被 上訴 人 億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二
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至同年九月十六日間,陸續向伊訂購皮箱用皮料(下稱系爭貨物),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四百萬零十三元,伊均已依上訴人指示,將系爭貨物交付至其指定之地點,嗣兩造協議買賣價金變更為三百七十二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惟上訴人僅給付一百七十七萬二千四百四十元,餘款一百九十五萬五千五百五十元屢經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等情。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一百九十五萬五千五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之判決(第一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十四萬五千五百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未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已告確定,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原審則判命上訴人再給付一百八十一萬零五十元本息)。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貨物之買賣合意由訴外人昱維有限公司(下稱昱維公司)負責驗收,伊並不負責驗收,惟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貨物多批有顏色不符、硬度太硬、厚度不足等瑕疵,不符約定品質,致伊加工出口後遭客戶拒收並剋扣應付款以作為賠償,伊損失達千萬元之鉅,伊得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並在此金額範圍內拒付上訴人所請求之價款等語,資為抗辯。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中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為解散登記,但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以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之全體股東乙○○



丙○○丁○○戊○○己○○為清算人,然因每一清算人均得單獨代表上訴人,是第一審仍得以有權單獨代表上訴人之公司股東乙○○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嗣其全體股東,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次依被上訴人提出兩造往來之系爭貨物訂購單十六紙,其中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同年七月二日之訂購單均註明「☆昱維確認」、同年九月十六日之訂購單註明「☆昱維CFM 」、同年十月十四日之訂購單註明「☆昱維CFM OK才交大貨」等語,被上訴人亦自陳昱維公司是美商Travelpro Interna-tional,Inc之台灣地區代理人,亦即美商若下訂單予上訴人採購皮箱時,上訴人則分向不同之零件供應商採購再組合生產完畢後,始由昱維公司就皮箱之材料及成品驗貨後出口運至美國等語,被上訴人既明知上訴人完成後之皮箱須經昱維公司驗貨後始得出貨,而上訴人又於訂購單上多次註明系爭貨物須由昱維公司確認,被上訴人收受後未對之加以爭執,且依訂購單出貨,應可認兩造確有以昱維公司之驗貨為其買賣之約定條件。再查,上訴人自陳訂購單上所載「昱維確認」係指被上訴人交貨之皮料是否堪用,合乎約定品質,是在被上訴人下游廠商出廠及送到大陸時候,由昱維公司派駐伊工廠的人確認後才裁剪、加工製作等情,則兩造有關昱維公司確認,乃就系爭貨物品質驗收之約定,核其內容屬上訴人即買受人權利之行使,被上訴人就有關交付符合品質貨物之義務,尚非得以該約定之驗收方式加以履行,故上訴人以兩造間有關皮料驗收方式之約定,抗辯昱維公司為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自不足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所主張之系爭皮料有顏色不符、硬度太硬、厚度不足等瑕疵,依兩造合意由昱維公司驗收之約定觀之,原可於收受系爭貨物,並由昱維公司驗收時即可查覺,且上訴人亦自承被上訴人所交付有瑕疵之皮料於伊裁剪之前,有些可能經昱維公司確認,有些怠於確認,及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所有皮料均已裁剪等語。足見上訴人所主張之皮料瑕疵,顯然怠於依通常程序從速為檢查,復未能舉證證明該瑕疵,非依通常程序檢查不能發見,復又裁剪系爭皮料,依前開規定,自應視為上訴人業已承認其所受領之貨物,自不得於裁剪後再行主張被上訴人交付之貨物有瑕疵。復查,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與被上訴人結帳而傳真予被上訴人之信函註明八至十月待付款為二百五十八萬二千五百二十元,扣「2520Pu+TFL紅色」一百八十一萬零五十元,「因紅色2520Pu+TFL色差嚴重,客人拒付及整批無法出貨,此紅色布料款金額1,801,050元,無法付款,其它付772,470元,



請簽回」,嗣經被上訴人之職員魏秋月將前開「無法付款」刪除,並加註「暫保留」後蓋章簽回,上訴人嗣後並支付該傳真函所載之七十七萬二千四百七十元予被上訴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抗辯其收受被上訴人魏秋月簽回之傳真函後,再加註「待昱維公司接受出貨付款OK,才能處理」等字,並回傳予被上訴人等語,被上訴人既否認曾收受該加註之傳真函,上訴人就其有利事實未能舉證證明之,自無從認定兩造就上訴人事後所為上開加註之付款條件已達成合意,是上訴人以昱維公司未接受貨物並付款,抗辯兩造合意之付款條件未成就而拒絕付款,自屬無據。另按解釋私人之契約應通觀全文,並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以期不失立約人之真意。上訴人雖於上開傳真函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貨物有色差之瑕疵,被上訴人簽回僅允諾就上訴人所主張有色差瑕疵之貨款「暫保留」,依該傳真函全文觀之,被上訴人僅就上訴人主張有色差瑕疵之皮料貨款,表示暫行保留之意,並未見被上訴人有承認該瑕疵之表示。上訴人以此主張被上訴人已明確認知該瑕疵之存在並予以承認云云,自不足採。上訴人所收受之皮料,因怠於為瑕疵之通知,既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事後已承認系爭貨物之瑕疵,自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有關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期間規定之適用。上訴人因未履行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從速檢查及通知義務,已喪失瑕疵擔保之權利,故其以系爭貨物之瑕疵所得主張價金減少之權利,據以對被上訴人主張抵銷,自屬無據。又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者,買受人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或類推適用給付遲延之法則。惟買受人因物之瑕疵對出賣人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時,若該瑕疵給付為可補正時,買受人應命出賣人補正,經出賣人拒絕後始得請求出賣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查本件兩造間之買賣標的物為皮料,被上訴人稱伊所交付之皮料若不符兩造約定之品質,伊可予換貨等語,另依上訴人提出昱維公司傳真之函件經其加註後傳真予被上訴人之內容,堪認兩造間有關皮料買賣,於上訴人發見瑕疵後未經裁剪加工前,係得命被上訴人再行交付其他皮料以補正甚明,上訴人抗辯系爭貨物瑕疵不得補正,尚不足採。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業已通知被上訴人補正,自無從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據以對被上訴人主張抵銷。從而,被上訴人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價金一百八十一萬零五十元本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他主張及聲明證據為不足取,暨不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之判決予以廢棄,改命上訴人



再為給付。
查上訴人於辦理公司解散登記後,既未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則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當然清算人之股東,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第一審以該公司之董事乙○○為法定代理人為判決,尚與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有間,且上訴人之全體股東(清算人)復於原審具狀聲明承受第一、二審訴訟程序(見二審卷第八六頁),亦已承認於第一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再執以指摘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何重大瑕疵。次查,出賣人交付之貨物應合於買賣約定之品質,乃一般交易上買受人通常之要求,本件依上訴人所陳述之事實,既係昱維公司代理美商Travelpro International,Inc 向上訴人訂購拉桿行李箱,並指定向被上訴人購買皮料製造,上訴人始向被上訴人購買皮料,則縱約定由昱維公司確認皮料,應係在輔助上訴人取得符合渠等間行李箱買賣要求之皮料,要難遽認昱維公司係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而上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昱維公司確係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且其收受被上訴人交付並經昱維公司驗收之皮料後,又已裁剪製成皮箱,顯已承認所受領之貨物,自不能以嗣後製成皮箱遭其美國客戶退貨,再行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皮料有瑕疵。原審因以上述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執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至上訴人援引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三百五十七條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與民法第一百零六條主張昱維公司為雙方代理人乙節,係提起上訴後始提出之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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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皮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