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協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因返還車牌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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