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聲字,95年度,49號
SSEV,95,新簡聲,49,200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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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明宗即東風工程行
相 對 人 炘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308號、1309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為請求相對人給付租用鐵板之租金 、運費及遺失鐵板之費用,曾聲請鈞院准予提供擔保金而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802號民事假 扣押裁定),嗣經聲請人以94年度存字第1529號提存書提存 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四百元後,聲請假扣押執行,惟聲 請人已具狀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人請 裁定取回該擔保金,乃於民國(下同)95年08月10日以台南 地方法院郵局第1308號及130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 利,惟上揭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 ,惟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並未變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二 件、民事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份、 執行通知一份、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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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炘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