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調解委員 蔡啟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整 (含強制責
任險)。給付方式: 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前給付壹
拾伍萬元,其餘金額 (再扣除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自民國
96年1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伍仟元至清償日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