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95年度,198號
CHEV,95,彰簡調,198,200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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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調解委員 蔡啟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元整 (含強制責
  任險)。給付方式: 相對人願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前給付壹
  拾伍萬元,其餘金額 (再扣除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自民國
  96年1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伍仟元至清償日止。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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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