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調 解 委 員 蔡啟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整。其中壹拾
參萬元由相對人於95年12月21日前給付;另參拾柒萬元由蘇
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21日前給付,如未為
給付或給付不足時仍由相對人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