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5年度,1116號
CHEV,95,彰小,1116,200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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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1116號
原   告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並未居住於原告起訴主張之彰化縣彰化市○○路 338巷6號,其住所係位於高雄縣旗山鎮,有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職務報告及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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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烤漆浪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