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5年度,551號
PTEV,95,屏簡,551,200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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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簡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活館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活館於民國94年2 月2 日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 限自94年2 月2 日起至99年2 月2 日止,利息則按原告基準 利率加百分之4.77(被告違約時之利率為百分之8.31)計付 ,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 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活館自95年7 月 2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利息僅繳至95年6 月1 日止),依約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丙○○曾於94 年2 月1 日立保證書予原告,保證被告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 活館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以50萬元為限,願負 連帶清償責任,是以被告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於本院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活館則以:伊同意原告請求之金額 正確,惟目前無資力可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歷史



交易明細表、保證書、存款放款牌告利率表等件為證,復為 被告陳昭甫即流行電訊生活館自認在案,被告丙○○則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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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