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家庭生活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調字,95年度,118號
ILEV,95,宜調,118,200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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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宜調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朱源泉委員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日期轉換■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再審之訴,必須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六條、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以為理由時,始為合法。二、本件再審原告係主張以為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核與上述之 規定不合,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 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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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