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3,076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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