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95年度,2057號
SLEM,95,士交簡,2057,2006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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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2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献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2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献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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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