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再小字,95年度,1號
CYEV,95,嘉再小,1,200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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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上列再審原告與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間給
付電話費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九千二百八十六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五條準用第二四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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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