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員簡他調字第46號
聲請人 詹孟峰即宏順輪胎行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員簡他調字第4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顏督訓
調解委員 蔡啟仲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詹孟峰即宏順輪胎行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95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
伍仟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督訓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