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玉雨即羽盛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七
百元,未逾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