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5年度鑑字第10855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甲○○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查被付懲戒人甲○○前於任職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 派出所期間,緣於93年3至5月間,在嘉義市某海產店認識 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女子張小媛後,明知張女 係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罪之人犯,非 但與張女同居,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93年 7月起安 排張女在其友人葉榮展所有位於臺南市○○○街372巷189 弄2號6樓之4住所居住。
二、甲○○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明知非因公 務使用,不得將公務所查得資料洩漏予他人知悉,竟自93 年 3月起,利用其公務使用之電腦查詢,連續將其應秘密 之人所有刑案個案資料、車籍資料或國人入出境等資料以 電話通知或親持交付予葉榮展、許文碩、趙朝陽及林玉音 等人知悉。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對趙朝陽持有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 察時,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95年 4 月 3日以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16日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判 決:「甲○○藏匿犯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四、上開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違法失職 行為,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五、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10月2日南院慧刑律95簡上237字 第0950042215號函。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16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簡 易判決書。
(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4月3日95年度撤緩 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 5月14日93年度偵
字第9649、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被起訴(一):申辯人甲○○與女子張小媛,係在嘉義市 某餐廳與友人聚餐所認識。當初,她操的一口流利的台語 ,二人交談情投意合成了朋友。後來她搬離嘉義,來到台 南租屋,順便找工作。有時申辯人下班會去她租賃的房子 ,相處日子有了一段,申辯人才發覺她的身分特殊,想要 割離已是太慢。申辯人對她已有關懷之心,憐憫她隻身來 台謀生,於心不忍來檢舉,就這樣被認定藏匿犯人。 二、起訴(二)有關洩密之罪:依現實來說,警員與線民二者 是密切關係,互相利用,有時線民提供破案線索,有時員 警也要回饋線民查詢一些資料,只要線民不從事非法勾當 ,員警大部分都會回應他們的要求。申辯人問心無愧,從 事警察工作以來,未曾助紂為虐,與不良分子掛勾。再說 為了上級要求,為了考績,有時會誤觸法律,在所難免。 三、起訴(三):最初檢察官以犯案情形,尚可寬恕,予緩起 訴處分,但需向台南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新臺幣(下同 )18萬元,分 6個月期限分期繳納。因案發後申辯人為免 上級長官被連帶處分,黯然遞出辭呈離開警界。踏入外面 ,一切事務,一時很難適應。在半年中找不到工作,以致 於先前僅繳 3萬4,500元剩下14萬5,500元籌措不及,延誤 繳交期數日。申辯人父親提前辦理勞保退休金來應急,趕 在檢察官尚未撤銷緩起訴前就付清,但由於臺南觀護所承 辦員,作業疏忽,未將申辯人已付清18萬元之事告知承辦 檢察官。申辯人於是被撤銷緩起訴再重新起訴,被判易科 罰金12萬7,800元,先前交出18萬不能要回,真是冤枉。 四、結語:
申辯人從事警察工作已是17年,從未有前科,不知經過了 好幾次與持刀歹徒面對面搏鬥,冒著生命危險追逐歹徒, 摔個人仰馬翻,傷痕纍纍。如今不慎誤觸法網,未能法外 開恩,丟了工作,還得牢獄之災,回想起來,傷心悲痛更 難過。今幸有申辯管道,懇請鈞座們,諒申辯人並非作奸 犯科之輩,陷於情感與人情包圍中無法脫身,衡量申辯人 尚有可原,給申辯人再有就職機會,感恩不盡! 五、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95年 5月24日南院慧刑宿95簡 1494字第0950021654號函。
(二)刑事陳情狀。
理 由
一、(一)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
所警員(案發後辭職,現已離職),係依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屬刑法上之公務員。緣被付懲戒人於93年3至5月 間,在嘉義市某海產店認識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 大陸女子張小媛(綽號小雲)後,明知張小媛(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之處分)係違 反入出國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罪之人犯,非但 與張小媛同居,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93年 7月起 安排張小媛在其友人葉榮展所有位於臺南市○○○街37 2 巷189弄2號6樓之4住所居住。
(二)被付懲戒人與葉榮展、趙朝陽、許文碩等人交往甚密, 林玉音則係被付懲戒人之妹王琬貞之友人;被付懲戒人 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明知非因公務使用 ,不得將公務所查得資料洩漏予他人知悉,竟自93年 3 月起,於附表所示「查詢時間」利用其公務使用之電腦 以附表所示「查詢條件」查詢,在查得結果後,連續將 其應秘密如附表所示「查詢結果」之人所有刑案個案資 料、車籍資料或國人入出境等資料以電話通知或親持交 付予葉榮展、許文碩、趙朝陽及林玉音等人知悉。嗣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 調查站(以下簡稱臺南市調站)對趙朝陽持有00000000 00門號之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時,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臺南市調站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辦。上開檢察署檢察官雖先於94年 5月14日以93年度偵 字第9649號、第 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予以緩起訴期 間 2年,被付懲戒人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六個月內向 臺南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18萬元之緩起訴處分。然因被 付懲戒人未依期限全部支付18萬元(於期限內僅支付 3 萬 4,500元),嗣由檢察官聲請撤銷緩起訴,偵查終結 ,於95年4月3日以95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 95年 5月16日以95年度簡字第149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164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 人藏匿犯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圓 )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連續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 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圓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付懲戒人 不服上訴後,於二審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3年度偵字第9649號、第 11929號緩起訴處分書、95 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94號簡易判決書及上開法院95年10月 2日南院慧刑律95簡上237字第0950042215號刑事判決確定 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前揭刑案偵、審卷無 訛。
三、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諱言與張小媛同居,並知悉張女 為自大陸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女子,未予檢舉;及為 線民查詢資料等情事。惟以與張女同居一段時日後始發覺 其身分,不忍心檢舉;回饋線民查詢資料,並非與不良分 子掛勾;及辭職後籌款不易,延誤繳款期限數日,竟被撤 銷緩起訴處分,再重新起訴,被判刑易科罰金,實屬冤枉 。渠無前科,曾數次與歹徒搏鬥,今誤觸法網,請諒渠非 作奸犯科之輩,陷於情感與人情包圍,無法脫身,情有可 原,給予再就職機會云云(詳如事實欄乙所載)。惟查被 付懲戒人所辯與張女同居一段時日後,始發覺張女身分乙 節,核與渠在刑案偵訊中所述不一,且與常情有悖,顯係 事後避就之詞,為不足採。所為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 之刑事陳情狀,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 5月24日南院慧 刑宿95簡1494字第0950021654號覆刑事陳情狀函等件影本 ,要之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 據。是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 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 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秘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 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及同法第 5條所定公 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爰審酌其行為之動機 、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行為所生之損害、行為 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 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 仁 壽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柯 慶 賢
委 員 郭 仁 和
委 員 洪 政 雄
委 員 劉 瑞 村
委 員 簡 朝 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附表:
┌──┬────┬────┬──┬─────┬────┐
│編號│委託對象│查詢時間│查詢│查詢條件 │查詢結果│
│ │ │ │類別│ │ │
├──┼────┼────┼──┼─────┼────┤
│1 │葉榮展 │93.04.01│刑案│Z000000000│陳昭明等│
│ │ │10時37分│個案│ │ │
├──┼────┼────┼──┼─────┼────┤
│2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賴春雄等│
│ │ │16時26分│個案│ │ │
├──┼────┼────┼──┼─────┼────┤
│3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古屏華等│
│ │ │16時26分│個案│ │ │
├──┼────┼────┼──┼─────┼────┤
│4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古屏富等│
│ │ │16時31分│個案│ │ │
├──┼────┼────┼──┼─────┼────┤
│5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卓順德等│
│ │ │16時33分│個案│ │ │
├──┼────┼────┼──┼─────┼────┤
│6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卓順德等│
│ │ │16時33分│個案│ │ │
├──┼────┼────┼──┼─────┼────┤
│7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二齒等 │
│ │ │16時33分│個案│ │ │
├──┼────┼────┼──┼─────┼────┤
│8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無 │
│ │ │16時35分│個案│ │ │
├──┼────┼────┼──┼─────┼────┤
│9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周怡君等│
│ │ │16時42分│個案│ │ │
├──┼────┼────┼──┼─────┼────┤
│10 │葉榮展 │93.05.04│刑案│Z000000000│周怡君等│
│ │ │16時43分│個案│ │ │
├──┼────┼────┼──┼─────┼────┤
│11 │葉榮展 │93.05.09│刑案│Z000000000│賴春雄等│
│ │ │19時50分│個案│ │ │
├──┼────┼────┼──┼─────┼────┤
│12 │趙朝陽 │93.06.16│刑案│張孟春 │張孟春等│
│ │ │03時53分│個案│ │ │
├──┼────┼────┼──┼─────┼────┤
│13 │趙朝陽 │93.06.16│刑案│張孟村 │張孟村等│
│ │ │03時53分│個案│ │ │
├──┼────┼────┼──┼─────┼────┤
│14 │葉榮展 │93.08.03│刑案│Z000000000│陳招榮等│
│ │ │13時33分│個案│ │ │
├──┼────┼────┼──┼─────┼────┤
│15 │許文碩 │93.08.17│車籍│NCL-648 │林啟聰等│
│ │ │17時46分│資料│ │ │
├──┼────┼────┼──┼─────┼────┤
│16 │林玉音 │93.09.01│車籍│7J-7712 │黃義峰等│
│ │ │21時41分│資料│ │ │
├──┼────┼────┼──┼─────┼────┤
│17 │林玉音 │93.09.01│刑案│Z000000000│黃義峰等│
│ │ │21時41分│個案│ │ │
├──┼────┼────┼──┴─────┼────┤
│18 │葉榮展 │93.09.09│國人入出境 │薛崇淦等│
│ │ │09時32分│Z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