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95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