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334號
NHEV,95,湖簡,334,20061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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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95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新臺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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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