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246號
NHEV,95,湖簡,246,2006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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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5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43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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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