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科學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溫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