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5年度,2711號
FSEV,95,鳳簡,2711,200612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2711號
原   告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弘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10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5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