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六0號
原 告 金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火會計師
鄭瑞崙律師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高市府法一字第0九五00一四0二九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佳徵
法 官 林勇奮
法 官 蘇秋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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