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8397號
KSEV,95,雄簡,8397,200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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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盧錦造即嘉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9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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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