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調字第719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12日上午3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劉良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元。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