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簡字,94年度,13號
KSEV,94,雄建簡,13,2006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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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碧琴即廣擎工程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
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1,560元,應
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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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