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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5年度,1404號
FYEV,95,豐小,1404,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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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大城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併送彰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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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