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花小字第564號
原 告 金穗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95年度花小字第56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簡淑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996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
法 官 楊 碧 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倪 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