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請求返還
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證照、會計帳冊,應屬財產權訴訟但價額無法
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又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與反訴被告間反訴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是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尚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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