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99236號
KSDV,95,促,99236,20061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9236號
債 權 人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勿寄現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1/1頁


參考資料
寶傑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