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
被 告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19日上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惟已處理部分之報酬,應如何計算,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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