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5年度,227號
KSDM,95,訴緝,227,200612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0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謝月女二人因不滿其提供渠所 承租高雄縣大社鄉○○村○○○段284之2號土地供人非法傾 倒廢棄物之事,遭仁武鄉公所民政課長沈同來吳中山等員 出面取締舉發,竟基於意圖使沈、吳二人受刑事處分之共同 犯意,於86年9月22日上午5時50分許,趁吳中山再度前往上 開地段拍照存證時,以預先準備好內裝新台幣五萬元之黃色 信封,會同預先安排好在場之證人吳台博,向高雄縣警察局 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警員、高雄縣調查站調查員及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等該管公務員,誣指吳中山當日係替課長 沈同來前來索賄,並誣指沈同來前來於83年12月20日及85年 6 月30日亦以取締陳、謝二人竊佔公有地及違規傾倒廢土為 由,分別向渠等索取賄款三萬元及一萬二千元得手。嗣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沈、吳二人之上開遭陳、謝二人 指述之貪污犯行時,發覺陳、謝二人指述之情節與事實有違 ,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業於95年3月14日死亡,此有本院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啟明
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