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95年度,55號
KSDM,95,簡上附民,55,2006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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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家健綜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簡上字第90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公共危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葉啟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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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健綜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