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95年度,55號
KSDM,95,簡上附民,55,200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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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家健綜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葉啟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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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健綜合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