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989號
KSDM,95,易,989,2006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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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89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
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自民國92年12月間起受僱於善寶宏企業有限公司(設 於高雄縣仁武鄉○○路138 號,下稱善寶宏公司),擔任該 公司業務人員兼司機,負責送貨及收款工作,為從事業務之 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4年7 月26 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利用其擔任司機送貨並收取客戶繳 付貨款職務之機會,連續將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繳交之現金 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總計金額達 新台幣(下同)254,701 元,嗣經善寶宏公司負責人乙○○ 發現丙○○所代收之貨款未全數繳回入帳,經向客戶追查後 ,而悉上情。
二、案經善寶宏公司訴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 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 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9 條第2 項前段、第27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丙○○所為係犯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即善寶宏公司負責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收款



明細表、應收客戶明細表各3 張、本票、現金借支單、新光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團體傷害保險單各1 張等件在卷 可佐,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 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 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 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 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 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 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變更。本件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行為,主觀上顯係基 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客觀上逐次實施數次行為而具連續 性,進而侵害同性質之法益,惟因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 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 定,本得適用連續犯規定而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惟因修正後刑法刪除前開連續犯規定,以致被告前揭 數次構成要件行為須依法分別論以數罪而併罰之,依新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仍以行為時即修正前 刑法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亦採同一見解)。故本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作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
⒊罰金刑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 000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本案關於刑法 第336條第2 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⒋按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之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亦經修正施 行,惟緩刑規定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而係屬刑 之宣告規範,無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其適用關係



乃以案件在裁判時為準,並非以行為時為準,是本案犯罪時 間固在前揭刑法修正施行前,惟裁判時已於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74條之規定(參照最高 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⒌綜上述之比較結果,舊法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全部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 處斷。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 後侵占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款項,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 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爰審酌被告受僱從事業務,不知奉守本分,忠於職守, 而竟連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財物,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且其並已委請目前工作之公司主管與告訴人洽商分 期賠償事宜,雖因告訴人無法接受分期償付之提議而無法達 成和解,然被告應確有賠償誠意,告訴人亦於本院審理中表 示願意原諒被告,給被告一次機會等語,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侵占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 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知錯,並表悔意,本院認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56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客 戶 名 稱 │侵占日期 │侵 占 金 額 │
│ │ │新台幣(元)│
├──────┼─────┼──────┤
│阿文平價海鮮│2005/10/7 │4,260 │
│ │2005/10/8 │3,680 │
│ │2005/10/10│3,520 │
│ │2005/10/10│2,040 │
│ │2005/10/11│6,190 │
│ │2005/10/12│2,550 │
│ │2005/10/14│5,420 │
│ │2005/10/15│4,550 │
│ │2005/10/18│1,500 │
│ │2005/10/21│2,270 │
│ │2005/10/22│3,220 │
│ │2005/10/25│4,030 │
│ │2005/10/26│1,530 │
│ │2005/10/28│3,060 │
│ │2005/10/29│5,220 │
│ │2005/10/30│4,820 │
│ │2005/7/29 │310 │
│ │2005/8/2 │1,300 │
│ │2005/8/6 │3,710 │
│ │2005/8/8 │3,890 │
│ │2005/8/9 │230 │
│ │2005/8/13 │1,360 │
│ │2005/8/16 │7,160 │
│ │2005/8/17 │8,340 │
│ │2005/8/19 │160 │
│ │2005/8/20 │3,400 │
│ │2005/8/23 │1,300 │
│ ├─────┴──────┤
│ │備註:2005/7/28 、2005/9│
│ │/20 各銷退800 元、6,200 │
│ │元應予扣除 │
├──────┼─────┬──────┤




│上味海產 │2005/8/27 │1,080 │
│ │2005/9/15 │960 │
│ │2005/9/20 │2,460 │
│ │2005/10/15│1,080 │
├──────┼─────┼──────┤
│羅馬時尚 │2005/9/3 │4,000 │
│ │2005/9/4 │1,860 │
│ │2005/9/10 │4,000 │
│ │2005/9/19 │4,000 │
│ │2005/9/20 │2,000 │
│ │2005/9/29 │6,000 │
├──────┼─────┼──────┤
│鱉 │2005/8/3 │11,200 │
│ │2005/9/10 │1,600 │
├──────┼─────┼──────┤
│台南切仔擔 │2005/7/26 │100 │
│ │2005/8/3 │1,290 │
│ │2005/8/11 │100 │
│ │2005/8/12 │265 │
│ │2005/8/13 │100 │
│ │2005/8/15 │100 │
│ │2005/8/24 │2,870 │
│ │2005/9/2 │100 │
│ │2005/10/4 │1,990 │
│ │2005/10/24│350 │
│ │2005/11/11│250 │
│ │2005/11/17│1,690 │
│ │2005/11/24│3,448 │
├──────┼─────┼──────┤
阿華海產 │2005/9/15 │7,606 │
│ │2005/10/6 │6,570 │
│ │2005/10/6 │6,570 │
│ │2005/10/24│4,675 │
│ │2005/11/28│5,440 │
├──────┼─────┼──────┤
阿香檳榔 │2005/8/14 │1,520 │
│ │ │1,520 │
├──────┼─────┼──────┤
鮮食坊 │2005/10/1 │4,000 │
│ │ │5,050 │




├──────┼─────┼──────┤
王拓-串燒 │2005/9/24 │3,500 │
│ │2005/10/19│3,900 │
│ │2005/11/2 │1,950 │
│ │2005/11/17│1,950 │
├──────┼─────┼──────┤
自然風 │2005/10/28│6,070 │
│ │2005/11/3 │3,700 │
│ │2005/11/7 │3,700 │
│ │2005/11/11│3,700 │
│ │2005/11/19│4,700 │
│ │2005/11/24│5,148 │
├──────┼─────┼──────┤
│小琉球平價海│2005/10/24│3,082 │
│鮮 │2005/11/4 │2,090 │
│ │2005/11/8 │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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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滬港海鮮 │2005/11/7 │14,670 │
├──────┼─────┼──────┤
故鄉味 │2005/10/7 │2,000 │
├──────┼─────┼──────┤
鵝肉大王 │2005/10/18│1,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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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歡 │2005/11/29│2,992 │
├──────┼─────┴──────┤
│合 計 │ 254,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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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善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