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5年度,83號
KSHV,95,上,83,2006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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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95年12月27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1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原訂
95年12月20日上午9 時15分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鄔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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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