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1774號
KSHM,95,上訴,1774,20061211,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幸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
第1756號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於民國(以下同)85年9 月間某日,入股原由丁○○ 主導經營而設於高雄市新興區○○○路188 號16樓之1 至5 之「遊戲人間KTV 」後,明知由其引介進入「遊戲人間KTV 」工作之辛○○與丙○○,並未同意擔任松立有限公司之股 東,亦未授權他人刻製「辛○○」及「丙○○」名義之印章 ,以在松立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上蓋用,竟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概括犯意,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偽刻「辛○ ○」與「丙○○」之印章各1 顆,再將該偽造之印章連同高 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起造人名冊、使用執照、土地使用 分區證明書、股東戊○○、尤正煌、辛○○、丙○○、丁○ ○身分證影本、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 債表等資料交予不知情之乙○○,委託乙○○辦理松立有限 公司之設立登記,乙○○因而於同年9 月13日,在松立有限 公司章程蓋用前開偽造之「辛○○」與「丙○○」之印章, 而蓋上「辛○○」與「丙○○」之印文各1 枚,偽造成辛○ ○與丙○○分別出資新臺幣(下同)25萬元與20萬元,參與 成立松立有限公司之設立,並為松立有限公司股東之私文書 後,由乙○○於同年9 月17日,以董事戊○○名義出具之松 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偽造公 司章程及前開股東身分證影本等相關文件,持以向高雄市政 府建設局申請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88 號16樓之1 至5 ,設立松立有限公司,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辛○○與 丙○○,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員不察,於同年10月9 日,以高市建設二字第10460101號函准予松立有限公司之設 立登記。
二、庚○○亦明知己○○並未出資擔任松立有限公司之股東,更 未授權他人刻製其名義之印章,及在松立有限公司章程、股 東同意書上蓋用,庚○○竟承上揭概括犯意,於85年10月間 某日,委由不知情之某刻印店,偽刻「己○○」之印章1 顆



後,仍交予不知情之乙○○,指示乙○○辦理公司股東之變 更登記,乙○○因而於同年10月12日,在松立有限股東同意 書及公司章程蓋用前開偽造「辛○○」、「丙○○」、「己 ○○」之印章,而偽造成己○○承受丁○○之5 萬元出資額 ,辛○○與丙○○並均同意股份轉讓之股東同意書與公司章 程等2 份私文書後,由乙○○於同年10月15日,以董事戊○ ○名義出具之松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該偽造如附 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私文書,持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 松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而予以行使,使高雄市政府建設 局承辦人員不察,於同年10月16日准予松立有限公司之變更 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辛○○、丙○○、己○○。三、庚○○復於86年6 月18日,在松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公 司章程上蓋用前開偽造「辛○○」、「丙○○」、「己○○ 」之印章,而偽造成辛○○、丙○○及己○○均同意戊○○ 之出資額25萬元,轉由張明峯承受,並由張明峯擔任松立有 限公司董事之股東同意書與公司章程等2 份私文書後,持戊 ○○與張明峯名義出具之松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 該偽造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私文書,持以向高雄市政府 建設局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 害於辛○○、丙○○、己○○,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 員不察,於同年7 月1 日准予松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四、庚○○又於同年12月30日,在松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蓋 用前開偽造「辛○○」、「丙○○」、「己○○」之印章, 而偽造成辛○○、丙○○及己○○均同意股東尤正煌之出資 額25萬元,由戊○○承受之股東同意書私文書後,持該偽造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私文書及記載由庚○○尤正煌、辛○ ○、丙○○與己○○擔任股東之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松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而予以 行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審核後,認股東同意書未列載原董 事張明峯出資額轉讓情形,而於87年1 月3 日,發函通知松 立有限公司補正,庚○○乃於同年1 月3 日起至同年7 日前 之某日,在松立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公司章程蓋用前開偽 造「辛○○」、「丙○○」「己○○」之印章,而偽造成辛 ○○、丙○○及己○○均同意股東尤正煌張明峯之出資額 各25萬元,分別由戊○○與庚○○承受,並由庚○○擔任松 立有限公司董事之股東同意書與公司章程等2 份私文書後, 再於同年1 月7 日,持該偽造如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私文 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而予 以行使,使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員不察,於同年1 月23 日准予松立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辛○○、丙



○○、己○○。嗣因丙○○於93年2 月27日,在高雄小港國 際機場欲搭機出境時,遭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人員以 欠稅為由,限制出境,丙○○因而至高雄市國稅局查詢,方 知其與庚○○均因擔任松立有限公司之股東,而遭限制出境 ,遂通知辛○○商談此事,並於同年3 月1 日至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始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辛○○、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辯護人主張證人丙○○、辛○○先後於93年3 月1 日、同 年4 月27日、同年8 月12日、同年8 月25日、同年9 月20 日、同年10月21日於檢察事務官偵訊或警詢時所為陳述; 證人陳碩寬於93年5 月11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證人丁○○ 於93年8 月25日、同年9 月20日、同年10月21日、94年2 月24日於檢察事務偵訊時所為之陳述;證人乙○○於93年 9 月20日、94年3 月23日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均無證據能力。因證人丙○○、辛○○、陳碩寬、丁○○ 、乙○○均經傳喚到庭作證,而其等5 人於原審審判期日 所為證述之情節,核與其等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所 為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因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2 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要 件不符,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之4 或之5 所 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因認證人丙○○、辛○○、 陳碩寬、丁○○、乙○○於前揭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偵訊時 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辯護人另爭執證人葉宗哲於93年4 月30日警詢時所為陳述 ;證人梅伯龍於93年7 月15日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所為陳述 ;證人黃淨枝於93年7 月15日、同年8 月12日、同年8 月 25日於檢察事務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亦均無證據能力。因公訴人並未舉證釋 明證人葉宗哲梅伯龍、黃淨枝於前開偵訊時所為之陳述 ,有何較具可信之特別情況,因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3 、之4 或之5 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均不相 符,因認證人葉宗哲梅伯龍、黃淨枝於前述檢察事務官 偵訊時所為之陳述,雖仍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但均無證 據能力。
(三)上訴人庚○○主張93年10月21日偵訊筆錄關於其陳述「從



公司成立開始我就當負責人」之記載,與事實不符,蓋其 自始至終,均未供承其係松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原審 卷第86頁)。經原審徵得檢察官、上訴人庚○○與辯護人 之同意,依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於95年1 月4 日準 備程序勘驗該次偵訊光碟片結果,光碟片僅顯示93年10月 21日偵訊過程之畫面,並無任何之聲音,迄至畫面跳至同 年11月25日,始聽到接受偵訊者之答話內容,故被告於93 年10月21日偵訊時之供述內容,客觀上既然無法辨識,自 與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2 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 告陳述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之要件有間,尚難逕依該 條認定偵訊筆錄關於被告自承為松立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供 述,不得作為證據,且當日偵訊筆錄,雖無聲音,但仍有 畫面,且於同年11月25日偵訊過程,即能聽聞偵訊內容, 足見檢察事務官進行偵訊時,確曾試圖依法全程連續錄音 、錄影,僅因機械或操作因素,而未將上訴人庚○○於93 年10月21日偵訊時之陳述聲音收錄於光碟片內,以致發生 違反連續錄音之法定程序,惟該程序之違反,並非偵訊人 員刻意所致,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證,尚 無實益,基於權衡原則,亦難認該次偵訊筆錄,無證據能 力,惟該項證據既有爭執,經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資料,即 足以認定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爰排除上訴人庚○○ 該次偵訊筆錄關於其係松立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供述,作為 認定事實之依據,附此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訊之上訴人庚○○固不否認辛○○與丙○○均非松立有限公 司之股東,松立有限公司設立時,卻將辛○○與丙○○登記 為公司股東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辯稱:我並非松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當時係因丁○○積 欠我款項無法清償,我才至高雄市新興區○○○路188 號16 樓之1 至5 「遊戲人間KTV 」(即松立有限公司)收取營業 款項,以抵償丁○○積欠我之債務,以致KTV 內人員誤以為 我係負責人,我不清楚辛○○、丙○○何以登記為公司之股 東,關於松立有限公司之設立與變更登記,我僅參與負責人 由戊○○變更登記為張明峯部分,其餘部分,我均不知情云 云。惟查:
(一)松立有限公司係於85年9 月17日,以申請人松立公司、董 事戊○○名義之設立登記申請書,檢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使用執照起造人名冊、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股東戊○○、尤正煌、辛○○、丙○○、丁○○身分證影 本、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以



及附表編號1 所示之公司章程,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 設立登記,並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同年10月9 日,以高 市建設二字第10460101號函,核准設立登記。該公司另於 同年10月15日,以申請人松立有限公司、董事戊○○名義 之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丁○○、己○○(戊○○之姊) 身分證影本、松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編 號2 至3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向高雄市政府建 設局申請股東丁○○出資額5 萬元由己○○承受之變更登 記,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同年10月16日,以高市建設二 字第10692400號准予變更登記。又於86年6 月18日,以申 請人松立有限公司、董事戊○○、張明峯名義之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附張明峯身分證影本、松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公司章 程,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股東戊○○出資額25萬元由 張明峯承受,並由張明峯擔任董事之變更登記,經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於同年7 月1 日,以高市建設二字第08606302 100 號准予變更登記。再於86年12月31日,以申請人松立 有限公司、董事張明峯與上訴人庚○○名義之變更登記申 請書,檢附上訴人庚○○、戊○○身分證影本、松立有限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編號6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 ,向高雄市建設局申請變更登記,嗣因未列載董事張明峯 出資額轉讓情形,而經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於87年1 月3 日 以函文通知補正,松立有限公司乃於同年1 月22日,以申 請人為松立有限公司、董事為上訴人庚○○名義之申請書 ,併同附表編號7 至8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與公司章程,檢 附予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該局因而於同年1 月23日,以高 市建設二字第08708504301 號函,准予變更登記,此有高 雄市政府92年5 月31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300848650 號 函檢附85年9 月17日設立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使用執照起造人名冊、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85年8 月17日松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5 位股東身分證、 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餘額證 明書、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5年10月9 日准予登記函(見92 年度他字第2594號偵查卷第63頁、第77頁、第66至74頁、 第79至80頁、第81至84頁、第86至88頁、第91頁、第64頁 ),85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股 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章程 、股東丁○○、金圓經身分證影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5 年10月16日准與變更登記函(見同上偵查卷第93頁、第94 至99頁、第92頁),86年6 月1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表



編號4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附表編號5 所示之公司章程、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張明峯身分證影本、高雄市政府建 設局86年7 月1 日准予變更登記函(見同上偵查卷第101 頁、第102 至105 頁、第100 頁),86年12月31日變更登 記申請書、附表編號6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上訴人庚○○ 與戊○○身分證影本、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 建設局87年1 月3 日通知補正函文、87年1 月22日申請書 、附表編號7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附表編號8 所示之章程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7年1 月23日准予變更登記函各1 份 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123 頁、第124 至127 頁、第 122 頁、第120 頁、第121 頁、第119 頁、第118 頁), 堪予認定。
(二)証人丁○○原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88 號16樓之1 至 5 ,經營「遊戲人間KTV 」,嗣因丁○○邀約上訴人庚○ ○入股一同經營「遊戲人間KTV 」,上訴人庚○○遂引進 辛○○與丙○○至「遊戲人間KTV 」就職,並在同一地址 設立松立有限公司等情,業據上訴人庚○○於偵查及原審 陳稱:「(問:丙○○、辛○○是否係松立公司之股東? )答:不是,他們只是松立公司的員工」、「(問:松立 公司之分紅情形?)答:實際可分紅的人是我與丁○○」 、「(問:松立公司設立時除了妳與丁○○外有無其他股 東?)答:沒有」、「我是中途入股的,丁○○知道這件 事」、「我只是股東」、「我是股東而已」等語屬實(見 93年度他字第2594號偵查卷第197 頁、第227 至228 頁、 原審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13至14頁),並經證人丁○ ○於原審證稱:「遊戲人間KTV 」係我成立的,我不認識 辛○○與丙○○,係事後我邀約被告入股時,被告始將辛 ○○與丙○○引進公司,並在同一地址成立松立有限公司 等語(見原審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185 頁、第189 頁 );證人辛○○於原審陳稱:「我上班的地方叫『遊戲人 間KTV 』,後來改稱『彩色巴黎KTV 』,至於公司實際名 稱我不清楚」、「(問:你怎麼進去的?)答:起初是被 告帶我與丙○○進去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54 頁、第15 6 頁);證人戊○○證稱:「我交證件的時候,丁○○先 生是老闆,我知道庚○○是後來進來這家公司的」等語( 見同上卷第128 頁);證人丙○○於原審證稱:「我與丁 ○○還不認識,先與庚○○熟識,因為這樣才到大同路的 KTV 工作」、「(問:何時到遊戲人間KTV ?)答:85年 ,詳細時間不記得」、「(問:當時是何人帶你去公司服 務?)答:庚○○」等語明確(見同上卷第194 至196 頁



),本院審理時証人辛○○仍陳稱:「(問:在松立公司 上班,被列入公司股東是否知道?)答:不知道」「(問 :有無跟你談到要你當公司股東?)答:完全沒有」「( 問:誰帶你去松立遊戲人間KTV ?)答:庚○○」「(問 :是否同意擔任松立的股東?)答:不同意」「(問:何 時知道擔任股東?)答:丙○○告訴我,他要出國被攔下 來打電話給我被報股東,我也有,我才知道」等語(見95 年11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証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 稱:「(問:松立公司股東名冊裡面有你的名字,你知道 ?)答:不知道」「(問:誰帶你去松立公司上班?)答 :庚○○」「(問:為何會帶你去松立公司?)答:之前 本來我們在另外中山路一家KTV 當服務生,她在我們那條 路後面開超商,我們每天要去上班時都會去超商買東西, 所以才認識,隔一段時間她突然跟我們說她在大同路的KT V 有股東,想要請我們去當管理幹部,因此我們才會去」 「(問:有無同意加入松立公司當股東?)答:沒有」「 (問:事後國稅局追查才知道?)答:我離開公司之後, 從事服裝業,每2 個月要到國外採買東西,這段時間我都 不知道,做了5 、6 年之後,有一天要出國被海關攔下來 ,說我被限制出境,請人家去查,才知道被當人頭股東」 等語(見95年11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足見上訴人庚○○ 確有參與松立有限公司之經營,並為該公司之股東,辛○ ○、丙○○均係其帶進店內,辛○○、丙○○自始均不知 被列為股東,上訴人庚○○事後翻異前詞,辯稱:我非松 立有限公司之股東云云(見同上卷第248 頁),不僅與其 前揭供述,相互矛盾,且若果真如上訴人庚○○所言,其 僅因丁○○積欠其債務,而至松立有限公司收取營業款項 抵債,而未參與該公司之運作,其又何能引進辛○○與丙 ○○至該公司工作,上訴人庚○○所辯顯與常情有違,不 足採信。
(三)又松立有限公司成立之初,雖由上訴人庚○○與丁○○共 同經營,但公司薪水之發放與報稅事宜,均由上訴人庚○ ○負責,且丁○○事後亦退出公司之經營,此經上訴人庚 ○○於原審坦承稱:「(問:當時是否由你任會計及報稅 事宜?)答:是,松立公司是KTV 公司,由我在報帳」、 「(問:丁○○何時不管松立公司的事情?)答:約85年 ,大約松立公司成立後半年左右,他陸陸續續就不管了」 等語明確(見原審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35至36頁 、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248 頁),並經證人丁○○證 稱:「(問:之前在松立公司做何事?)答:公司股東,



公司的帳都是庚○○在負責的,報稅也由她負責,原本有 請會計,後來在她進入公司才改成松立公司的會計部分也 由她負責」、「(問:何人撥錢下來?)答:被告。錢是 從公司的一個帳戶中出來的,該帳戶都是由被告在管理」 等語(見原審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24頁、94年度 訴字第1756號卷第192 頁);證人戊○○證稱:「(問: 在公司有無看過被告庚○○?)答:有看過,她是老闆, 因為薪水都是她在負責」、「我不是負責人,公司的事都 是庚○○在處理的」、「(問:在松立公司工作這段期間 ,老闆除了丁○○外,有無換過別人?)答:我知道的老 闆是丁○○,後來是庚○○」、「(問:你工作時是否要 聽命於庚○○?)答:當然要,她是老闆」(見原審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23至24頁、94年度訴字第1756號 卷第132 至133 頁);證人辛○○證稱:「(問:被告有 無在『彩色巴黎KTV 』服務?)答:有,我有看過她在那 邊記帳」、「(問:丁○○在『遊戲人間KTV 』做多久? )答:在『遊戲人間KTV 』比較常看到他,改為『彩色巴 黎KTV 』後就不常看到他」、「你在KTV 上班時,被告是 否會下指示要求你們如何做?)答:會」、「(問:你的 薪資向何人領取?)答:被告」(見原審94年度訴字第17 56號卷第158 至160 頁);證人丙○○證稱:「(問:KT V 負責人是誰?)答:我知道我的老闆是庚○○及丁○○ ,其他誰是老闆我不清楚」、「(問:在你任職期間,丁 ○○是否有離開?)答:一開始庚○○與丁○○都在,後 來丁○○去的次數漸漸減少」、「(問:你在遊戲人間KT V 工作時,薪水是向何人領的?)答:向庚○○領的,因 為我們是領支票,發票人是庚○○,因為當時有會計,有 時候是跟會計領,但支票還是庚○○的名字」等語(見原 審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194 至195 頁、第197 至198 頁);證人尤正煌於原審證稱:「(問:公司會計報稅及 發放薪水事宜由誰在負責?)答:應該是庚○○」等語綦 詳(見原審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25頁),而公司 之帳戶及稅務,乃掌握公司財務狀況之核心事項,唯有掌 握公司之財務,始能對公司之營運方向,進行決策,倘若 上訴人僅因其與丁○○間之債務關係,而能參與KTV 營業 收入之分配,丁○○斷無可能將公司之財務資料均委由上 訴人庚○○處理之理,且上訴人庚○○為確保自己債權之 滿足,縱使關心「遊戲人間KTV 」之經營狀況,亦無可能 無端擔負員工薪水發放之責,甚至協助公司記帳與報稅, 由此足見,上訴人應確曾參與經營「遊戲人間KTV 」,上



訴人庚○○辯稱:僅係至「遊戲人間KTV 」收取債款云云 ,要無可採。且丁○○於「遊戲人間KTV 」成立之初,雖 曾與上訴人庚○○一同經營,但於上訴人庚○○另行在同 一地址成立松立有限公司之後,即漸漸淡出KTV 之經營, 則關於松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丁○○即無可能有所 參與,因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需之資料,通常僅有公 司之負責人始能取得,在丁○○退出KTV 經營之情況下, 顯然僅有上訴人庚○○能掌握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設立與變 更登記所需之一切資料。
(四)松立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確係由上訴人庚○○將申 請公司設立登記時所需股東身分證、印章等相關文件交付 予乙○○後,乙○○始以電腦列印松立有限公司章程,並 持上訴人交付之印章,製作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章程後, 於85年9 月17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提出申請,並經高雄 市政府建設局於同年10月9 日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嗣因上 訴人庚○○以股東出資額轉讓為由,再委託該不知情之乙 ○○,冒用辛○○、丙○○、己○○名義,製作如附表編 號2 至3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與章程後,向高雄市政府建設 局辦理變更登記等情,則據證人乙○○於原審證稱:「( 問:有無代理過松立有限公司的相關登記?)答:有」、 「(問:何種登記?)答:設立登記」、「(問:何人委 託你?)答:是庚○○委託我」、「(問:公司設立登記 需要何種資料?)答:股東身分證、房屋稅單、建物所有 權狀、工務局使用執照」、「(問:是否尚須包括建物所 有權狀、起造人名冊?)答:對」、「(問:有無包括股 東印章?)答:有」、「(問:以上這些資料是否都是庚 ○○交給你的?)答:是」、「(問:以上這些資料是她 在何處交給你的?)答:在她辦公室,即松立公司大同路 與中山路的辦公室」、「(問:松立公司你除了有辦理設 立登記外,有無幫該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答:有,第一 次的公司部分,該次是股東部分變更」、「(問:辦理松 立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上面的資料是否都是你填寫的?) 答:是」、「(問:相關人員的印章是否你蓋的?)答: 相關證件、印章交給我辦理,資料上的印章都授權讓我蓋 」、「(問:本件你有無收費?)答:設立登記有收費, 變更登記沒有收費,因為都涵蓋在裡面,因為他們是設立 後中途變更股東,所以沒有另外向他們收費」、「(問: 費用是找何人收取的?)答:庚○○」、「(問:松立公 司你經手的部分只有到第一次股東變更部分,其餘沒有找 過你?)答:對」、「(問:請確認,剛才提出的登記資



料中松立公司的章及相關人員的章是否都是庚○○交給你 的?)答:是,至於是何人什麼時候刻的,我並不清楚, 是庚○○將辦理的資料拿給我的,那個印章所代表的人我 也沒有見過」、「(問: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是否需要提 出公司章程?)答:要」、「(問:章程是否你們打好的 ?)答:對,是軟體套表的,是依據公司法規定的」等語 綦詳(見原審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220 至222 頁、第 224 至226 頁);該証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仍陳稱:「 (問:誰交給妳辦的?何時?)答:庚○○,時間不記得 了,大概是下午的時候,在他們大樓」「(問:股東名冊 、資本額等,誰提供?)答:庚○○」「(問:妳做現成 ?)答:是的,她會告訴我分配誰出資多少,會將資料拿 給我,我直接辦理登記」「我去她們店裡,庚○○就直接 跟我接洽,她們公司的人也認同她」「(問:85年9 月13 日第一次變更股東辛○○、丙○○出資25萬元,也是妳辦 的?)答:是的」「(問:誰委託妳辦的?)答:庚○○ ,我只認識她」「(問:10月12日辦理己○○承受丁○○ 5 萬元的出資也是妳辦的?)答:是的」「(問:誰叫妳 辦的?)答:庚○○」等語(見95年11月13日本院審判筆 錄),且有前述85年9 月17日設立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 府工務局使用執照起造人名冊、使用執照、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85年8 月17日松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5 位股東 身分證、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 、餘額證明書、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5年10月9 日准予登記 函、85年10月15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股 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章程 、股東丁○○、己○○身分證影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5 年10月16日准與變更登記函各1 份在卷可參(見92年度他 字第2594號偵查卷第77頁、第66至74頁、第79至80頁、第 81至84頁、第86至88頁、第91頁、第64頁、第93頁、第94 至99頁、第92頁),因證人乙○○就其受何人委託辦理松 立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並無利害關係,其自 無甘冒受偽證刑責之風險,而刻意設詞誣陷上訴人之理由 ,且對照證人乙○○於偵訊中證稱:「其中最後一張預查 表是庚○○於85年間在她的辦公室親自交給我,同時交給 我五股東的身分證影本、印章、建築、建物的資料、房屋 稅單等資料,我辦完後將上述資料在陳女的辦公室交還給 她,向她收取費用」、「當初我確實有辦理設立及第一次 的變更。變更是在設立不久後就辦的,也是陳女要求我辦 的」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2594號偵查卷第228 至229 頁



,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言,係用以彈劾證人乙○ ○於原審審理中所言之可信度),證人乙○○前後證述, 不僅前後一致,且其證稱係向上訴人收費乙節,又與證人 丁○○、戊○○、辛○○、丙○○、尤正煌前揭證稱上訴 人庚○○參與經營後,丁○○即退出經營,而公司薪水之 發放與稅務之申報,均由上訴人庚○○統籌負責,顯見松 立有限公司,係由上訴人庚○○經營掌控乙情,若合相符 ,是上訴人庚○○確曾委託證人乙○○辦理松立有限公司 之設立登記,以及委託證人乙○○辦理股東丁○○出資額 轉由己○○承受之變更登記。又辛○○、丙○○均未同意 擔任松立有限公司之股東,亦均未授權他人刻製其等2 人 名義之印章,己○○除其胞弟戊○○外,並不認識松立有 限公司之其他人員,而不可能同意擔任該公司股東或授權 他人刻製其名義之印章,則經證人辛○○證稱:「(問: 有無同意擔任松立公司的股東?)答:沒有」、「(問: 為何沒有辦法確認剛才提示的印章是否你的,你是否曾經 交過印章給公司?)答:那個印章不是我刻的,我沒有刻 過那種印章」等語;證人丙○○證稱:「(問:何人將你 登記為公司股東?)答:我不知道」、「(問:93年度他 字第2594號偵查卷第56、80、94、97、102 、103 、11 9 、121 、124 頁所附松立公司股東同意書、章程,這些資 料上面「丙○○」的章是否你所有,且你所蓋的?)答: 章不是我的,也不是我蓋的」、「(問:剛才提示「丙○ ○」名義的印章,你有無同意或授權任何人去刻?)答: 沒有」等語;證人己○○證稱:「他們公司裡面的人我一 個都不認識,我只是將我的身分證影本交給我弟弟去辦身 分證保」、「(問:提示高雄地檢署93年度他字第2594 號偵查卷第93頁至140 頁,此份資料上面的印章是否你的 ,並為你所蓋用?)答:印章不是我的,也不是我蓋的」 等語明確(見原審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154 頁、第15 8 頁、第196 至197 頁、第134 頁、第136 頁)。從而, 係上訴人偽刻「辛○○」、「丙○○」、「己○○」名義 之印章後,交付利用不知情之乙○○偽造如附表1 編號3 所示之私文書,以辦理松立有限公司之設立與變更登記, 亦堪認定。
(五)證人乙○○雖於93年8 月25日偵查時曾陳稱:我僅辦理松 立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未辦理該公司之變更登記等語 (見同上偵查卷第213 頁),惟證人乙○○於該次偵訊時 ,距離其於85年9 月間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設立與變更登記 時,已近8 年之久,自難期待其記憶毫無疏漏,而證人乙



○○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上訴人庚○○隨即以 股東變更為由,請求證人乙○○辦理該公司之變更登記, 而證人乙○○就變更登記部分,並未另外收費,僅向上訴 人收取辦理松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費用,故證人乙○○ 就其辦理松立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部分,印象較深,尚與 常情無違,自不得以證人乙○○就其辦理松立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陳述略有出入,遽認證人乙○○前揭證述均不可 採,此外證人乙○○自始至終,均未曾表示其不認識丁○ ○,故上訴人庚○○於原審審理時指摘證人乙○○於偵查 中否認其認識丁○○,與原審審理證稱係經由丁○○介紹 而與被告接觸等語,前後矛盾乙節,自屬無據。另梅伯龍 與黃淨枝所屬會計事務所僅受證人乙○○委任,辦理松立 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之資本額查核簽證,已據證人乙 ○○證稱:「(問:你是否自己去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有 無再委託其他事務所?)答:是我自己去辦的,沒有委託 其他事務所,除了簽證外」、「(問:不是你委託梅伯龍 會計師事務所的黃淨枝去辦理登記?)答:沒有,只有簽 證部分」等語明確(見原審94年度訴字第1756號卷第222 頁),而證人乙○○此部分證述內容,確核與證人梅伯龍 與黃淨枝於偵查中分別證稱:「(問:松立有限公司設立 登記申請是何人承辦的?)答:我們只有辦理資本額的簽 證,其他的部分不是我們辦的」、「(問:是否有受託辦 理松立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相關事宜?)答:我們只 是辦理該公司的資本額簽證」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165 頁、第197 頁,此部分係用以彈劾證人乙○○證述之真實 性),相互一致,足見梅伯龍與黃淨枝係受乙○○之託, 辦理松立有限公司之資本額查核簽證,並未受託辦理該公 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則上訴人庚○○提出其與黃淨枝間 之對話譯文(見同上偵查卷第45至52頁),亦僅能證明其 與黃淨枝並不認識,尚與上訴人庚○○是否委託證人乙○ ○辦理松立有限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事實認定無涉。(六)又上訴人庚○○於86年6 月18日將松立有限公司之董事, 辦理變更登記為張明峯,並於87年間,以張明峯名義為松 立有限公司申報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將案外人林秀 錦領取之薪資,虛偽增列131,500 元,而涉犯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經原審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判處拘役50日 確定,此經上訴人供稱:「我參與的部分是戊○○變更為 張明峯部分」、「(問:當時是否妳任會計及報稅事宜? )答:是,松立公司是KTV 公司,由我在報帳」、「當時 是我負責報稅」等語不諱(見93年度他字第2594號偵查卷



第212 頁、原審卷第89年度訴字第2970號卷第35至36頁、 89年度偵緝字第1275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核與證人丁 ○○證稱:「(問:之前在松立公司做何事?)答:公司 股東,公司的帳都是庚○○在負責的,報稅也由她負責, 原本有請會計,後來在她進入公司才改成松立公司的會計 部分也由她負責」等語相符(見原審法院89年度訴字第29 70號卷第24頁);本院審理時証人丁○○仍陳稱:「(問 :庚○○從何時開始負責?)答:從她開始介入我們公司 ,變成我們公司的一份子之後就是由她負責,以前我是「 遊戲人間」的公司,她吃掉我2 個公司的股份,然後帶丙 ○○、辛○○進來公司」「(問:戊○○當負責人時,庚 ○○是否已經進來?)答:應該已經進來了」「因為她是 我的主要股東,她要叫誰當股東我沒有辦法提供意見」「 遊戲人間是我成立,庚○○入主我公司之後,成立松立公 司,她帶丙○○、辛○○進來為股東,她有權變更何人為 股東」「(問:丙○○、辛○○變更為股東,是你授意? )答;我不認識他們,如何授意」等語(見95年11月13日 本院審判筆錄),並有86年6 月18日變更登記申請書、附 表編號4 所示之股東同意書、附表編號5 所示之公司章程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張明峯身分證影本、高雄市政府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