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游德寶即利達工業社
樓
被 上訴人 臺灣超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經查,上訴 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所示,逾期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H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 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 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 ,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 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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