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4年度,343號
TCHV,94,上,343,2006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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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騏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7月5日本院94年度上字第34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 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 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迄未遵期補繳第三審裁 判費,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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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