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交抗字,95年度,875號
TCHM,95,交抗,875,2006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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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抗字第874、875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鴻生
代 理 人 張淳喬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59、16
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算,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異議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抗告後, 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 ,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 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扣除其在途期間二日,則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九月五日 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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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達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