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5年度,146號
TCHM,95,上更(二),146,2006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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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原名蔡碧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68號 ,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19、90年度偵字
第278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前係南投縣政府計畫室主任,為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甲○○則係南投縣政府都市 計畫委員「發展城鄉新風貌」顧問團之總顧問,係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因逢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之 集集大地震,俄羅斯共和國濱海省乃捐贈三千零二立方米之 重建原木(以下簡稱俄羅斯原木),以協助災後重建之用。 嗣甲○○經由友人陳城榮處得知該批俄羅斯原木已進關,且 於同年十一月三日運抵高雄港,並置於高雄港之三十四號碼 頭空地,遂建議戊○○可向行政院外交部、農業發展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等單位,爭取該批俄羅斯原木以作為南投縣 、市災後重建之用。戊○○於接受該項建議後,即指示不知 情之計畫室課長金能鈐備函向外交部等單位申請。嗣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乃召集南投縣政府 戊○○及王美惠、財團法人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 心(下稱再造中心)主任甲○○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須偉群(原木收貨人)等人,於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中部辦公室開會,共同研商俄 羅斯捐贈我國災後重建所用之上開原木相關處理事宜。會中 為能清楚規範各配合執行單位之權責與分工,遂決議由四方 共同簽定「處理俄羅斯共和國捐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原木 合約書」(以下簡稱四方合約),並決定其中三百立方米之 原木提供予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臺 大林管處)作為復建使用,而剩餘約二千七百立方米之原木 則交由再造中心負責規畫作為:⑴興建南投縣之田園小學教 室、⑵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各興建一處民眾活動中心、⑶興建



十三處農產品銷售站等之用,並由再造中心負責所有原木搬 運、處理及興建等相關費用,且由重建會及南投縣政府負責 監督處理原木之相關事宜。戊○○明知南投縣政府僅負監督 之責,且前揭四方合約即已明訂委託再造中心負責處理該批 原木,在甲○○口頭告知需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萬元之 處理費用後,竟基於與甲○○共同圖利之犯意,以緊急命令 為由,於未經任何訪價之程序,即同意甲○○上開一千七百 萬元原木處理費之申請,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草擬簽 呈載明:「該批原木既用於本府執行之各項重建計畫,則該 處理費用理應先由本府支應」、「本案所須處理費用擬先行 借支,並委託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心全權搬運、 處理」,嗣經縣長彭百顯批示後,未依法辦理議價之程序, 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南投縣政府之名義,與再造 中心簽定委託合約書,並由戊○○於當日以個人之名義代表 南投縣政府計畫室向主計室辦理借支一千七百萬元,主計室 並於「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週轉金」之預算科目項下,開具一 千七百萬元之公庫支票,一次整筆支付予甲○○。八十九年 一月三日甲○○又以傳真方式知會戊○○:已請林享能協助 補助經費,處理費用則參考臺大實驗林管理處三百立方米請 款二百五十萬元,故二千七百立方米以九倍估算應為二千二 百五十萬元,並要求戊○○致函農委會爭取核撥同額之經費 ;嗣同年一月六日甲○○前往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 稱聯美公司)與總經理陳豐熙洽商、簽約承攬處理前述原木 事宜,雙方議定處理費用金額為七百九十四萬八千五百元, 包含自高雄港運往聯美公司費用、原木加工處理費用及加工 後運送至各工地費用(迄同年二月二十九日全數加工完畢, 甲○○竟誆稱加工處理費尚未核撥,只支付五百九十萬元予 聯美公司),而利用經辦上開俄羅斯原木重建公共工程之機 會,虛報處理原木之價額高達一千四百五十三萬一千五百元 ,以供其私人週轉及償債之用。另戊○○在得知甲○○欲追 加原木處理費用五百五十萬元後,即指示金能鈐予以簽辦, 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以(八九)投府計管字第八八二一二 一六三號函向農委會申請專款補助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作為原 木之搬運、切割、乾燥、防腐及防蟲等處理經費。同年四月 十九日甲○○又以再造中心名義,行文農委會,檢附含運費 、處理費、管理費及場租(不包括規畫費)等費用共需二千 二百五十萬元之處理預算表,請求撥款補助。農委會遂於八 十九年六月七日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一二七九六九號 函覆南投縣政府及再造中心,表示同意由「財團法人九二一 震災重建基金會」(以下簡稱「重建基金會」)撥付南投縣



之急迫性專款先行墊支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予再造中心;嗣經 南投縣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計畫室 承辦人張齡友依主計室主任丁○○之意見,依循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指定再造中心前來縣府議價 ,並由再造中心以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得標後,再與再造中 心另行簽定委託契約書,而將其中一千七百萬元歸墊予行政 院九二一震災週轉金;另外追加之五百四十八萬元部分,則 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次撥付予甲○○(二次付款期間 戊○○均未依正常程序辦理估驗、驗收)。而該批已加工完 成之原木,迄今仍閒置於聯美公司倉庫內,甲○○並未向監 督單位南投縣政府辦理任何提領申請、使用,卻在縣府不知 情之情形下,私自將部分已加工完成之原木與聯美公司交換 木材使用於尚未辦理發包興建之集集農特產中心,因認被告 二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被告 甲○○則另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浮報公用工程價 額罪嫌。
二、訊據被告等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或浮報公用工程價額之 犯行,分別為以下列辯解:
㈠被告戊○○辯稱:
1本案緣起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初,伊自報上得知有一批木材飄 洋過海來協助臺灣重建,南投縣政府基於國姓鄉福龜村田園 木造小學之經驗,遂爭取該批原木用於南投縣之重建。為此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初,行文外交部爭取原木用於重建。嗣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投縣政府農業局接獲重建會農 業組,擬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俄羅斯木材處理 之研商會議」之傳真,因計劃室行文外交部在先,故一併奉 指示參與研商會。該研商會,同時亦請非伊所推薦之「理想 國白董事長」甲○○參加。
2依該次研商之結論,再造中心須負責除交予臺大林管處之三 百米立方外之原木切割、處理及後續之規劃、設計、興建。 研商會後,高雄港務局即多次電話請求儘速搬離原木,嗣並 來函催促要求速予搬離,否則要求南投縣政府、再造中心負 擔該場地違約未交付承租人(該堆放原木之場地,已完成招 商,出租予第三人)之違約金。甲○○因勸募經費無著,即 拜託南投縣政府可否先協助支應運輸、切割等處理經費,經 提出於主管會報討論後,乃正式簽文會財政、主計單位,又 經縣長批示同意辦理借支。為辦理借支手續,南投縣政府與 再造中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訂委託合約書乙份, 亦載明該項費用一千七百萬元,係南投縣政府以借支方式給 付予再造中心,簽約雙方應共同努力爭取各項重建計畫經費



以利攤還。
3嗣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甲○○傳真一份以臺大實驗林管處處理 之原木為三百立方米,費用為二百五十萬元,則南投縣分配 之二千七百立方米原木處理費用,應為二千二百五十萬元, 請南投縣政府函請農委會補助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但實際上 補助之計劃書均由甲○○提報給農委會,縣政府並未參與。 終因農委會無此項經費,故依甲○○所提之計劃書轉而請求 「重建基金會」給予補助。「重建基金會」討論結果,雖同 意給予補助,但適逢政權輪替,為尊重新政府意見,卻決議 由該會已撥予南投縣政府急迫性專款墊支,此項決議經農委 會函轉知南投縣政府,而臺大林管處所需之二百五十萬元, 亦從此項急迫性專款墊出。
4該補助款既屬由甲○○所屬之再造中心所得之補助款,理應 一次撥付,但於辦理撥款時,南投縣政府主計室認該筆經費 為南投縣政府之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議價,計劃室遂 依主計室之意見辦理議價。而上述結果,似變成原木屬南投 縣政府所有,經費亦屬南投縣政府支出,由南投縣政府經議 價手續委託給再造中心執行,結果不但與四方合約之精神脫 節,對照臺大林管處處理原木之經費,亦由急迫性專款墊支 ,但未辦理議價,即可知上述處理方式不妥。
5依四方合約之結論,對本案再造中心必須負責規劃、設計、 興建,而相關興建地點之尋找、委託建築師進行設計,及有 關本案之執行均需要相關之人力資源及相關行政費用,而被 告甲○○亦已著手,集集農特產中心即為執行方案之一,但 後續方案之推動,終因檢調單位之搜索而停止。其於全案處 理過程,並無任何圖利再造中心之行為等語。
㈡被告甲○○辯稱:
1依據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重建委員會召開「協商 俄羅斯原木處理事宜」會議紀錄,以及同日簽訂之「處理俄 羅斯國捐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原木合約書」,被告所屬之 社區再造中心負有處理原木,以及在南投縣十三鄉鎮,規劃 、設計、興建一座田園小學、農產品銷售站、社區活動中心 等共三十九座之責任,並非僅負責原木之處理而已。是以被 告於申請經費補助時,主觀上亦非僅以「原木處理」為補助 經費之使用範圍,此觀之社區再造中心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 日、四月十九日兩度函請農委會請補助經費時,其函文主旨 有提到申請補助範圍包括「規劃」部分。
2被告於南投縣調查站詢問時所稱;「縣政府撥付一千七百萬 元,除支付聯美公司一千七百萬元(應為五百九十萬元)、 場地租費一百二十萬元外,其一千五百四十萬元拿去償債、



週轉了」等語,其所謂「償債、週轉」實係用於社區再造中 心之用途,而非其私人使用。因再造中心依約負有處理、設 計、規劃、興建之責,但該中心究無法與有固定房舍、人員 、設備之公務機關可比。相關工作人員與廠商、各地農會、 鄉鎮政府等聯絡之費用,以及雖非直接用於原木之處理及規 劃、設計、興建之工作,亦屬必要之開銷費用。台大林管處 為處理俄羅斯捐贈原木,其所提出之預算費用中,管理費金 額即為一百六十八萬二千五百元,占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六 左右。台大林管處為一常設機關,尚須將六成以上之補助費 用於「雇工、文具郵電、水電、會議餐點、工作人員差旅費 用等」。再造中心並非營利機構,無固定財源而須透過募款 才能運作,被告縱將一部分之補助經費用於解決為維持該中 心運作所負擔之債務及支付相關工作雜支,亦屬當然之事。 公訴人僅以被告與聯美公司簽約處理原木之價格為七百九十 四萬元八千五百元,即謂被告有虛報經費云云,其推論顯有 不當。
3上述原木經初估處理費用為一千七百萬元,嗣因規劃、設計 、處理等作業及相關管銷費用龐大,發現原初估之額度不敷 使用,遂決意申請追加為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而二千二百五 十萬元之估算係依據臺大林管處處理原木比例所換算而來, 嗣經追加補助為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另與聯美公司簽約處 理原木之價格雖為七百九十四萬八千五百元,然因再造中心 除受理原木搬運、加工等作業外,尚需規劃、勸募企業認捐 興建地上物之費用及相關建材、營造景觀及推動整體營運等 ,絕無勾結縣府相關承辦單位人員提高處理費用後,予以不 法朋分圖利等語。
三、公訴意旨認定被告二人涉有前開犯行,係以下情為其論據: ㈠被告戊○○、甲○○共同涉犯圖利罪嫌部分: 1有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簽訂俄羅斯捐贈南投縣政府九 二一震災原木搬運處理委託合約書部分:
⑴本案於被告甲○○口頭告知上開原木之處理相關費用為一 千七百萬元後,被告戊○○未經任何訪價程序,即為規避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適用,遽以緊急 命令為由,而同意被告甲○○之請求,率爾於八十八年十 二月二十日草擬之簽呈中載明「該批原木既用於本府執行 之各項重建計畫,則該處理費用理應先由本府支應」、「 本案所須處理費用擬先行借支,並委託臺灣區域發展研究 院社區再造中心全權搬運、處理」,經縣長彭百顯批示後 ,未依法辦理議價程序,即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 南投縣政府名義,與再造中心簽定上開處理原木之委託合



約書,並由戊○○於當日以個人之名義代表計畫室向主計 室辦理借支一千七百萬元,主計室並於「行政院九二一震 災週轉金」之預算科目項下開具公庫支票一千七百萬元一 次整筆支付予甲○○
⑵簽約之一千七百萬元係包含原木之搬運、處理(含拖吊、 製材、切割、防腐、乾燥、運輸)等一切費用,而上開費 用之估算雖稱係經被告甲○○「四處訪價」所得核實之評 估;惟被告甲○○空言四處訪價,卻未提出任何訪價單據 資料、估算數據等相關估算之依據,被告戊○○即以被告 甲○○任意估算所得之價格為一千七百萬元,而與被告甲 ○○草率簽約;本合約書竟約定於簽約完成時,將款項全 數一次給付完畢,且未約定任何違約之相關權利義務,顯 見上開合約書名義上係為便利再造中心之被告甲○○能全 權加速處理,然實際上係為圖利被告甲○○之犯意甚為顯 然。
2追加五百五十萬元部分:
依據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合約書之規定,上開原木之相 關處理費用,總計為一千七百萬元,如有不足部分,則由再 造中心即被告甲○○盡力協助處理;然嗣後八十九年一月三 日被告甲○○又片面以傳真之方式,知會被告戊○○有關原 木處理費用欲比照臺大林管處之計算方式,依比例計算應為 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故應追加五百五十萬元。被告戊○○於 得知此訊息後,於未經任何查證、訪價之程序下,隨即指示 不知情之金能鈐予以簽辦追加之費用,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 日以(八九)投府計管字第八八二一二一六三號函向農委會 申請專款補助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作為原木之搬運、切割、乾 燥、防腐及防蟲等處理工作經費。被告戊○○為圖利共同被 告甲○○,至為顯然。
3上開被告戊○○、甲○○等涉犯共同圖利罪嫌之事實,亦有 「俄羅斯捐贈南投縣九二一重建原木大事記資料乙冊」、「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 日(八八)建委農字第二五六○號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八八)建委農字第三七六○號函」、「八十九年一月 三日甲○○傳真戊○○有關原木處理費用資料乙份」、「南 投縣政府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八)投府計管字第八八二一 二一六三號函」、「甲○○與聯美公司簽約處理原木之合約 書」、「支出處理原木費用之相關傳票乙份」等附卷可稽。 ㈡被告甲○○利用經辦原木處理公用工程虛報價額中飽私囊部 分:
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明知其與代為處理原木之



聯美公司簽約時,其簽約處理原木之金額亦僅需七百九十四 萬八千五百元,此部分業據聯美公司總經理陳豐熙於偵訊時 證述甚詳,復有再造中心與聯美公司所簽訂之委託加工合約 書乙份附卷可稽;另輔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傳 真予戊○○之傳真紙上,所附之「2700立方米木材處理 費用預估表」上,依據其費用之預估計算方式,亦無任何有 關興建費用之計算,則被告甲○○於明知原木處理之費用僅 需七百九十四萬八千五百元之情形下,竟仍於八十九年四月 十九日發函農委會請求補助原木之處理費用二千二百五十萬 元,嗣由農委會乃於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以(八九)農企字第 八九○一二七九六九號函文南投縣政府及再造中心,表示同 意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撥付南投縣之急迫 性專款先行墊支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予再造中心,再經由南投 縣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計畫室承辦 人張齡友依主計室主任丁○○意見,依循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指定再造中心前來縣府辦理議價,並 以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得標價與再造中心再另行簽定委託契 約書,其中一千七百萬元歸墊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週轉金,另 外追加之五百四十八萬元則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次撥 付予甲○○。是本案被告甲○○明知經辦上開處理原木之經 費僅需七百九十四萬八千五百元,竟利用此經辦公用工程之 機會虛報價額高達一千四百五十五萬一千五百元,以供其私 人週轉及償還債務。
四、本院查:
㈠本案相關事件之始末:
⒈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臺灣發生集集大地震,俄羅斯共和 國濱海省乃捐贈三千零二立方米之重建原木,以協助災後重 建之用。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該批原木運抵高雄港,並置於 高雄港之三十四號碼頭空地。此部份事實,有俄羅斯國捐贈 南投縣九二一震災重建原木工作報告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 證一)。
⒉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南投縣政府計劃室簽文發函至外交部 ,請求將該批俄羅斯原木用於南投縣重建。此部份事實,有 南投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投府計管字第一四三 三八四號函(稿)影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證二)。 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農委會副主委林享能召集南投縣 政府戊○○及王美惠、再造中心主任甲○○、星紡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須偉群(原木收貨人)等人,於重建會中部辦 公室,共同研商俄羅斯捐贈我國災後重建所用之上開原木相 關處理事宜,並簽訂四方合約。此部份事實有重建會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函覆再造中心、南投縣政府之「研商俄羅斯 捐贈我國救災用林材處理事宜」會議記錄(見原審卷三證三 )、處理俄羅斯共和國捐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原木合約書 (見原審卷三證四)附卷可參。
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高雄港務局以原木長久儲存,已影響 進出港貨物之裝卸及倉儲作業且該空地已完成招商,函請重 建會儘速提領,南投縣政府於同月二十日收受該函文副本。 此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八高港業營 字第二六一六九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五)。 ⒌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南投縣政府計劃室簽擬由「行政院九 二一震災週轉金」借支一千七百萬元之原木處理費,並委託 再造中心全權搬運、處理,並簽會財政局及主計室(見原審 卷三證六),
⒍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南投縣政府與再造中心簽訂原木處 理委託契約,並由戊○○於當日以個人之名義代表南投縣政 府計畫室向主計室辦理借支一千七百萬元,主計室並於「行 政院九二一震災週轉金」之預算科目項下,開具一千七百萬 元之公庫支票,一次整筆支付予甲○○。此有該合約書(見 原審卷三證七)、暫收據、支出傳票、收據(見原審卷三證 八)附卷可參。
⒎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甲○○參考臺大林管處處理原木費用三 百立方公尺,估計費用為二百五十萬元,則再造中心處理多 於臺大林管處九倍之原木,處理經費,應為二千二百五十萬 元為由,傳真至南投縣政府計劃室,請求向農委會之補助金 額增加至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此有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甲○○ 傳真影本一件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九)。
⒏八十九年一月十日甲○○與聯美公司,以七百九十四萬八千 五百元簽約原木處理費用。此有委託加工影本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三證十)。
⒐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南投縣政府函請農委會專款補助搬運、處 理工作費用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此有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 八)投府計管字第八八二一二一六三號函影本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三證十一)。
⒑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甲○○行文農委會請求核撥俄羅斯原木 規劃、處理經費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此有臺灣區域發展研究 院社區再造中心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八九臺研木字第八九○ 一一四號函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十二)。 ⒒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高雄港務局再次函文要求南投縣政府督 促再造中心儘速將原木搬離,此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八十九 年一月十五日八九高港業營字第一○九二五號函影本附卷可



參(見原審卷三證十三)。
⒓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再造中心與聯美公司,就集集農特產 中心木構造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有工程合約書一份附卷可參 (見原審卷三證十四)。
⒔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甲○○函文農委會,以原擬勸募民間企 業支援處理費用,因社會對重建募款支持度已趨緩,但木材 之置場腐化快速,故請求補助規劃及處理費用二千二百五十 萬元。此有再造中心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八九)臺研社字 第八九○四一九號函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十五)。 ⒕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農委會函送「重建基金會」「利用俄羅斯 捐贈原木興建活動中心及農產品展售中心補助配合計劃」計 劃說明書,擬向「重建基金會」申請補助費用(含臺大原木 處理費用)二千五百二十萬元。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 九年五月二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一二一五 ○三號函影本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十六)。 ⒖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再造中心函文農委會「就有關俄羅斯捐 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用原木一批,處理及規劃進度報告」 函中說明:一、俄羅斯捐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用原木一批 ,已成型加工全部完成,待命使用中。二、本中心已完成規 劃集集農產品銷售中心」,此有該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八九)臺研社字第八九○五一五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 證十七)。
⒗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建基金會」函文農委會就該會所 提「利用俄羅斯捐贈原木興建活動中心及農產品展售中心補 助配合計劃」,經提該會第一屆第三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為表示尊重新政府,各項計劃留待新組成董事會或基金 管理委員會核定」。是以關於本項計劃建請改向南投縣政府 洽商,先由重建基金會提撥之急迫性專款墊支。此有「重建 基金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震建業字第
○二九九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十八)。 ⒘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農委會據「重建基金會」函文轉知南投縣 政府就「利用俄羅斯原木興建活動中心及農特產品展售中心 補助配合計劃,所需經費建議由南投縣政府自重建基金會提 撥之「急迫性專款」辦理墊支。此有農委會八十九年六月七 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一二七九六九號函附卷可參(見 原審卷三證十九)。
⒙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南投縣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 第四次委員會通過就計劃室辦理俄羅斯原木處理費,所需經 費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提案由該專戶支應,決議結果:照案 通過,並積極向中央主管機關尋求補助後歸墊。此有南投縣



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第四次委員會會議資料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二十)。
⒚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十日,再造中心請求撥付 經「重建基金會」核可,由「重建基金會」撥給南投縣政府 之急迫性轉款墊支,追加款五百五十萬元及說明處理經費變 動及追加過程,此有再造中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九 )臺研社字第八九○六二九號函、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九 )臺研社字第八九○七○四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二 十一)。
⒛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南投縣政府計劃室簽擬由「重建基金會」 撥付南投縣特殊性及急迫性補助款項支應原木處理費用,並 擬與再造中心以總經費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辦理議價。此有南 投縣政府計劃室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簽稿影本附卷可證(見原 審卷三證二十二)。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南投縣政府與再造中心就原木處理委託 計劃,以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完成議價,有投開標紀錄一紙 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二十三)。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南投縣政府與再造中心簽訂俄羅斯國 捐贈九二一震災原木處理委託契約書,有該契約書附卷可參 (見原審卷三證二十四)。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計劃室簽文就俄羅斯國捐贈南投縣九 二一震災原木處理委託計劃,由南投縣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 項下支應二千二百四十八萬元,其中一千七百萬元歸墊行政 院撥付南投縣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週轉金」,餘款五百四 十八萬元,依約一次支付再造中心。有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 日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二十五)。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再造中心領得餘款五百四十八萬元, 有支出傳票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三證二十六)。 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臺大林管處函文南投縣政府,就該處利用 俄羅斯捐贈原木重建工程,該批木材處理經費二百五十四萬 二千五百元請求撥付。此部分有臺大林管處八十九年八月一 日八九實業字第二七六五號函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三證二十 七)。
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南投縣政府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第 五次委員會提案,依前述⒗農委會函文意旨,討論臺大林管 處俄羅斯原木處理經費提撥案,經討論通過。有南投縣政府 九二一震災專戶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第五次委員會 會議紀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二十八)。
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南投縣政府撥付二百五十四萬二千元與臺 大林管處,有南投縣政府社會救濟會報傳票、臺灣銀行支票



、臺大林管處收據等附卷為證(見原審卷三證二十九)。 就上述事件全部之始末,另有俄羅斯捐贈南投縣九二一重建 原木大事記一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證三十)。 ㈡被告甲○○參與俄羅斯原木之處理,並非出自被告戊○○之 意且與被告甲○○擔任南投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發展城鄉 新風貌」顧問團之總顧問無關
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就爭取俄羅斯原木之 原因,辯稱:係因感於國姓鄉福龜田園國小重建,於短期間 以木造教室重建符合南投縣特色校園之經驗,而主動爭取俄 羅斯原木作為重建之用,並非出於甲○○之建議等情,參酌 :Ⅰ證人即擔任原木處理研商會議召集人時任農委會副主委 兼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會農業組組長林享能於原審法 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調查時證稱:「(問:當時為何邀 甲○○參與?)答:由於當時由劉副院長(兆玄)處得知, 甲○○是社區再造中心方面有很好的成果,且他也是南投縣 政府九二一重建中心的一員,所以我們也將他列為南投縣政 府的一員,且他是奉獻一己之力,專就社區營造可以凝聚民 間力量參與九二一重建工作」「(問:當時開會的結論為何 將原木的處理工作交由甲○○去做?)答:當時甲○○是理 想國社區再造中心的負責人,他是民間的團體,負有理想性 ,南投縣政府重建中心的一員,所以才委由他處理」等語; Ⅱ本院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農授林 務字第九五0一三八八0八號函所附組長林享能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十九日所具之簽呈所載:「前三項使用項目,經與民 間團體及慈善團體協商結果,建議由南投縣政府災後重建委 員會總體營造組(南投縣政府授權人為理想國甲○○先生) 結合民間慈善團體及人士負責本批原木之處理及興建工作, 並負擔所有處理及興建相關費用」「有關授權理想國等民間 團體協助本批原木處理一節,擬呈請鈞長同意授權本組與理 想國簽訂合作處理合約,以慎重本案」「本案處理原則如經 鈞長核可後,將由本組邀集工程組、教育組、台大實驗林管 處、南投縣政府及該縣災後重建委員會總體營造組代表甲○ ○先生等研商相關事宜」等語,該簽呈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 十九日經當時之行政院副院長即行政院九二一災後重建委員 會執行長劉兆玄批示「如擬」在案,因而重建會該農業組遂 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召集南投縣政府(由被告戊○○ 代表)、再造中心主任即被告甲○○、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須偉群(原木收貨人)等人,於重建會中部辦公室, 共同研商俄羅斯捐贈我國災後重建所用之上開原木相關處理 事宜,在會中為能清楚規範各配合執行單位之權責與分工,



乃作成「會議結論」,並簽定「處理俄羅斯共和國捐贈我國 九二一震災重建原木合約書」;Ⅲ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 後重建研商俄羅斯捐贈我國救災用木材處理事宜會議,列有 出席單位「理想國白董事長錫旼」之簽到簿一紙等情,足見 南投縣政府及再造中心代表被告甲○○參與俄羅斯原木之處 理,有其各自之緣由,非如公訴意旨所陳被告戊○○接受甲 ○○之建議,爭取原木作為南投縣政府重建之用。 ㈢依「原木處理會議結論」及「四方合約」內容:實際受託處 理系爭原木者為再造中心;再造中心受委託之內容,包括原 木之處理、木造教室等設施之興建,且須自行籌募經費辦理 ,應非屬依法令建築或經辦公共工程
1關於系爭俄羅斯原木之處理方式,係重建會於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召集南投縣政府(由被告戊○○代表)、再造中 心主任即被告甲○○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須偉群( 原木收貨人)等人,於重建會中部辦公室,共同研商俄羅斯 捐贈我國災後重建所用之上開原木相關處理事宜,在會中為 能清楚規範各配合執行單位之權責與分工,乃作成「會議結 論」,並簽定「處理俄羅斯共和國捐贈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 原木合約書」,而決定其處理之原則。該次會議重要內容大 致如下:
⑴為妥善處理俄羅斯捐贈之木材,使其發揮最大效益,並對 於俄方、社會大眾能有所交代,據此建議採取以下原則處 理:
Ⅰ用於公共建築,且為大眾所能看到或使用到。 Ⅱ用於災區。
Ⅲ由民間慈善團體協助處理與承造。
Ⅳ儘速移離目前停放之港區。
⑵規劃使用對象如下:
Ⅰ南投縣之田園小學教室。
Ⅱ南投縣轄區興建十三處農產品銷售站(必須規劃有停車場 、廁所等設備)
Ⅲ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市各興建一處民眾活動中心 Ⅳ臺大實驗林管處復健工作;
第二項及第三項興建地點之選定,由鄉鎮公所及農會決定 ,並建議以主要觀光景點之道路兩旁為佳。興建後之建築 設備屬公共造產,各鄉鎮公所及農會應自動自發加以維持 。
⑶再造中心各項預定興建之建築設計、工作之進行,由農委 會(工程組)督導,但以尊重再造中心為原則。 ⑷採納南投縣政府之建議,將南投縣政府與再造中心共同簽



列入受委託之對象。南投縣政府將負起定期回報並統計本 批原木捐贈木材使用於各項建設之狀況予訂約之相關單位 了解。
2同日簽訂之四方合約之重要內容(節錄)則有: 訂約人:甲方: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乙方:財團法人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心 丙方: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南投縣政府
俄羅斯共和國為我國九二一震災重建,捐贈我國分屬不同樹 種與粗細之新伐原木乙批,數量共一萬七千三百三十六支, 容積為三千零二立方公尺,且原木收貨人為星紡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該批原木之用途,茲經協調收貨人及願意負責承建 之財團法人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心,獲協議立處 理合約書如下:
一、丙方提領木材後,應交由甲方。
三、甲方、乙方及丁方議定處理上述木材內容: ㈡木材用途:
⑴木造教室:在南投縣興建十三所,以福龜國小木造教室 為模式之田園小學。
⑵民眾活動中心:於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市各興建一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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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