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612號
TPHV,95,上,612,2006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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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被上訴人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複代理人何威儀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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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