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更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複 代理人 曹英香律師
被 上訴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91年11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涉有犯侵占罪等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關於侵占罪部分業已於95年 6月29日終結 ,有本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七一號判決書在卷可 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