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4087號
TPHM,95,上訴,4087,2006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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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408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2219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9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甲○○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為300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侵占之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尚未與告訴人國郡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原審 竟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原審量刑過輕云云。
三、經查:被告所侵占之金額雖高達0000000元,然原審以被告 並無前科(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 失慮觸法,雖未與告訴人和解,惟其犯行出於年輕識淺,雖 屬連續犯行,惟認無予以加重刑度之必要,並斟酌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300元折算 一日,經核尚無違誤,且參酌告訴人代表人曾振茂收受原判 決後(見原審卷第54頁),亦未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及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態度良 好,頗有悔意等情以觀,益徵原審之量刑,尚非顯然失衡。 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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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