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2672號
TPHM,95,上訴,2672,2006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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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丁○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
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0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辛○○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己○○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辛○○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均沒收之。甲○○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均沒收之;又偽造署押,累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叁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己○○見庚○○(涉犯詐欺案件,現由原審以九十五年北院 錦刑末緝字第四五九號通緝書通緝中)對外自稱具「臺灣退 役軍人自強工程總隊隊長、榮民子弟生產社社長」等身分, 有意願與他人合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段埔子小段三九 九等地號土地,判斷庚○○應具有相當資力,乃提議綁架庚 ○○取贖,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八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假釋出監,在所餘 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縮短刑期視為



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與己○○辛○○及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五、六名等人共同謀議商定,渠等遂基 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共同犯意聯絡,先由己○○以「共同合 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土地,興建榮民住宅」為誘餌,透過不 知情之乙○○,並經由丁○、丙○○等人之聯繫,輾轉向庚 ○○透露上述不實消息,並邀約庚○○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 四日前往臺北市洽談合作細節,庚○○、丙○○、丁○等人 不察,依約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許前往臺北市○○ 區○○街某處民宅與己○○等人洽談合作細節,己○○等人 即假藉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之名,欺騙庚○○簽署工程合約書 、收受履約保證支票並簽署收據等文件,並請乙○○、丁○ 擔任見證人,乙○○與己○○因另有要事於當日下午五時許 先行離去,己○○於離去前即指示甲○○辛○○及與之有 意圖勒贖而擄人之共同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五、六名,藉口「庚○○違約」為由,共同基於傷害 之犯意,輪流對庚○○、丙○○二人施以拳打腳踢,並將丙 ○○戴上手銬,阻止庚○○、丙○○、丁○離去,強押該三 人上車並命令將頭壓下,不得四處張望,剝奪渠等行動自由 ,將該三人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下後移置臺北市○○區○○ 路六九六號附近某不詳地點之地下室內,隨後由甲○○、辛 ○○及五、六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輪流對庚○ ○及丙○○二人施以拳打腳踢,或以鉗子夾庚○○、丙○○ 之手指頭,復以鐵管滾壓庚○○、丙○○之脛骨,另以鐵鎚 敲打庚○○左腳拇指,並以塑膠水管抽打丙○○之腳底板、 嚇令脫衣等方式加以凌虐,強逼庚○○、丙○○簽署工程保 證書、自白書等文件,並由乙○○、丁○簽名擔任見證人, 藉此脅迫庚○○、丙○○交出贖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己○○(其與乙○○自士林區○○街離去後當晚復返回該 不詳地點之地下室與甲○○等人會合)等人因念丁○年紀較 大,身體虛弱,故未毆打丁○,僅要求丁○屈身於沙發,不 得出聲,因庚○○等人始終不從,且丙○○表示無錢,己○ ○、甲○○辛○○等人又於四日晚上十點至翌日(五日) 凌晨二時間之某時以黑布矇住庚○○雙眼,並命令丙○○、 丁○將頭壓低,防止渠等四處張望後強押該三人上車移置臺 北市○○區○○路十八號附近之某不詳處所之一樓和室房內 ,以手銬銬住庚○○、丙○○,輪流看管庚○○、丙○○、 丁○三人,防制其等脫逃,並逼迫庚○○速向友人商借五百 萬元;己○○於翌日(五日)上午在該不詳處所向庚○○恫 嚇稱如未能籌得五百萬元,將強押伊往山區活埋,辛○○復 向庚○○恫嚇稱若未能籌得五百萬元,準備將庚○○折磨致



死,甲○○則與五、六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輪 流以上揭不法方式傷害、凌虐庚○○及丙○○,庚○○因而 受有前胸疼痛、背部挫傷、四肢多處外傷、大足指瘀青等傷 害,丁○則因年老體衰之故,僅遭限制行動自由,並未遭毆 打、凌虐;庚○○迫於無奈,遂於五日下午,以門號000 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絡伊在臺中之乾女兒胡秀燕,要求胡秀燕代為 準備二百萬元,胡秀燕因先前去電庚○○達數十通,皆聯絡 無著,嗣於上開電話中又察覺庚○○語氣有異,懷疑庚○○ 遭人控制自由,遂報警處理,並佯稱欲付款二百萬元,而與 己○○甲○○辛○○等人約定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二六七號之「愛諾瑪咖啡廳」碰面。 己○○辛○○二人將庚○○雙眼貼上膠布後,強押庚○○ 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十時許搭乘甲○○所駕駛車號八E —○五○六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愛諾瑪咖啡廳」,於當晚十 時三十分許抵達後,由己○○辛○○押庚○○進入該咖啡 廳要求胡秀燕支付贖款,甲○○則於咖啡廳外之車上等候, 嗣警方因胡秀燕報案預先埋伏於該咖啡廳內外,當場查獲己 ○○、甲○○辛○○等人,而查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己○○等人見事跡敗露,遂以電話通知該數名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以膠 布矇住丙○○、丁○雙眼再強押二人上車,將該二人載往臺 北市六張犁公墓山區後釋放之,丙○○、丁○二人於九十五 年一月六日凌晨一時脫困後,隨即搭乘統聯客運返回高雄, 因心有餘悸不敢張揚,故未報警處理;嗣甲○○於九十五年 一月五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起至同年月六日三時三十分許,經 警帶回於臺北市○○○路○段五五三巷五號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偵詢室訊問時,為規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 意,冒用其兄「文孝黔」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附表二編號 一至十六所示之文書上偽簽「文孝黔」署名及按捺指印(偽 造之署名、指印位置及數量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 ,足以生損害於文孝黔及司法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 經警察覺有異,再次詢問,甲○○始坦承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及庚○○訴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係規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 到」情形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而所謂「傳喚不到」係指 因「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而言(最 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二號判決參照)。經查, 本件證人庚○○經原審及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 證書、刑事報到單、原審及本院拘票、原審九十五年五月十 八日北院錦刑繼九五重訴二二字第○九五○○○七五二四號 函【見原審卷㈡第九十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五年六月十三日中檢惠恭九五助四六三字第○九五八四五號 函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見原審卷㈡第一三一至一三三頁】 附卷足憑,堪認證人庚○○已處於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 喚不到之情形,參以證人庚○○於警詢中之證詞(見偵卷第 二九至三二頁),係於案發後隨即製作,衡情顯少權衡其利 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核與證人庚○○於偵查時以證人身分 具結後所為證詞相互一致(見偵查卷第八九至九一頁),且 被告己○○甲○○辛○○均坦承協同告訴人庚○○前往 「愛諾瑪咖啡廳」而遭警方逮捕之事實,足認證人庚○○警 詢中證詞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庚○ ○上開警詢筆錄應屬傳聞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貳、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甲、關於被告甲○○所犯偽造署押部分:
訊據被告甲○○就伊冒用兄長「文孝黔」之名義應訊,並接 續在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文書上偽簽「文孝黔」署名 及按捺指印之事實,業於警詢(見偵卷第十六頁反面)、偵 查(見偵卷第九五頁)及原審準備程序【見原審卷㈠第八六 頁】、審理程序【見原審卷㈡第一二七頁】及本院審理時( 見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審判筆錄)均坦承不諱,復有 指紋卡片一張(見偵卷第七頁)、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調查筆 錄(見偵卷第十至十五頁)、自願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四 五頁)、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四六、四七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 四八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 押之物證明書(見偵卷第四九頁)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逮捕通知書(見偵卷第五九、六十頁)附卷足憑,足徵被 告甲○○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上揭偽造署 押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乙、關於擄人勒贖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甲○○辛○○皆矢口否認有何擄人勒贖



犯行,被告己○○辯稱:伊經由乙○○介紹認識告訴人庚○ ○、丙○○、丁○等人,雙方協議合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 ○○段埔子小段三九九等地號土地,興建榮民住宅,告訴人 庚○○、丙○○、丁○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與伊見面簽 約,告訴人庚○○收取伊以女友莊書子名義所簽發三百萬元 支票即自行離去,伊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在臺北市○○路十 二號一樓松鴻當鋪外面巧遇告訴人庚○○,因告訴人庚○○ 未依約補提准蓋證明等資料,伊要求告訴人庚○○退還三百 萬元,告訴人庚○○表示隨後將請胡秀燕送過來,伊為取回 該張支票,遂與甲○○辛○○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協 同告訴人庚○○前往「愛諾瑪咖啡廳」,伊絕無擄人勒贖犯 行云云,並提出蓋印告訴人庚○○橡皮戳章收受三百萬元履 約保證金之收據一紙為憑;被告甲○○則辯稱:九十五年一 月四日伊因辛○○來電,駕駛車號八E—○五○六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臺北市士林區海洋博物館附近搭載辛○○,之後伊 又載辛○○前往臺北市○○○路重陽橋附近更換辛○○車輛 輪胎,隨後各自駕車離去,伊與辛○○於同日晚間七時許陸 續返回松鴻當鋪,伊在當鋪內看影片,辛○○則利用電腦上 網,未久己○○與伊、辛○○去吃宵夜,己○○於用餐過程 中曾提到準備與告訴人庚○○合作開發土地一事,用完宵夜 後己○○辛○○自行返家,伊則返回松鴻當鋪看完影片後 睡覺,伊在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醒來時見到告訴人 庚○○與己○○在當鋪外面談事情,己○○隨後表示要前往 「愛諾瑪咖啡廳」將先前簽發予告訴人庚○○之三百萬元支 票取回,伊因而陪同己○○辛○○在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 間會同告訴人庚○○前往「愛諾瑪咖啡廳」取回支票,詎遭 警方逮捕,並指稱伊涉嫌擄人勒贖云云;被告辛○○則辯稱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中午伊原本計畫與告訴人己○○一同前 往臺北市士林與告訴人庚○○洽談簽約,途中己○○接到電 話通知有客戶前往松鴻當鋪借錢,便要求伊先返回松鴻當鋪 ,伊隨即聯絡甲○○到臺北市士林區海洋博物館附近搭載伊 返回松鴻當鋪,之後甲○○先載伊前往臺北市○○○路重陽 橋附近更換伊前停放該處之車輛輪胎,伊隨後獨自駕車返回 松鴻當鋪處理客戶貸款事宜,稍後再上網查詢資料,無意間 發現告訴人庚○○為詐欺通緝犯,隨即告知己○○甲○○ ,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伊返回松鴻當鋪,當時告訴 人庚○○、己○○甲○○正在當鋪內商談告訴人庚○○詐 騙己○○三百萬元支票一事,告訴人庚○○以手機聯絡友人 後表示將於晚間歸還該紙三百萬元支票,伊因而陪同己○○ 、告訴人庚○○搭乘甲○○所駕駛車輛前往「愛諾瑪咖啡廳



」,未料竟遭警方誤認為綁匪而逮捕等語。惟查:(一)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庚○○於警詢中指稱:「(請詳述 遭歹徒綁架情形?)於四日中午十二時許,我在臺北市○ ○路○○街,我的朋友丙○○從高雄市來找我說要介紹生 意給我,帶我到前述地點,一進入一個屋內就遭七、八個 人控制行動。後來就強押我跟丙○○上一輛休旅車,並用 黑布矇著我眼睛。開了大約二十分鐘的車後,帶我下車到 一個小房子的房間,屋內沒有什麼擺設,只有木地板,並 命令我將衣服脫光,只著內衣褲。...然後就恐嚇、威 脅我要錢,就說我現在被通緝中,如果我不給錢,就要叫 帶我去警察局,而且他們還有準備一些文件,叫我要簽名 蓋指印。要我賠償他們五百萬元。我原本不簽,他們就拿 鉗子夾我的十個手、腳指,拿鐵槌敲我的手、腳指,還拿 鐵棍打我的小腿,造成我小腿、手、腳指多處受傷。後來 我被打到受不了只好簽下他們準備的文件。並且被迫打電 話找朋友調錢,起碼要付二百萬元。...用我的電話號 0000000000打給我乾女兒胡秀燕000000 0000。跟她說我現在有緊急事情需要二百萬元。請她 立即借我。她說要時間調錢。我就被關在小房間內,一直 斷斷續續遭他們毆打。在今日下午十四時我再打給她,她 說人在路上了,但是要約個地方,叫我說個地點。歹徒就 叫我約在臺北市○○路二六七號的咖啡廳。期間我一直打 電話催胡秀燕,大約二十一時許,胡秀燕就回電說他快到 了。警方逮捕的這三個人就帶我上車,離開那個山上小房 間,到永吉路咖啡廳來。後來警方就衝進來救我。(警方 查獲這三人有無控制你行動、恐嚇你交付財物、毆打你? )他們三人都有參與。(警方提供一張照片,內有六個人 分持號碼一號至六號,請指認何人有參與犯罪,)編號一 之男子(即被告甲○○),他就是威脅我要我賠償五百萬 ,並且在山上小房間內拿槍對著我的頭,還用鐵鎚毆打我 的手腳造成我多處受傷。編號五、六二名男子(即被告己 ○○、辛○○)就是拿文件強逼我簽字之人。五號男子( 即被告己○○)還有拿鐵條打我的手指。六號(即被告辛 ○○)沒有打我。他們三人有共同看守我,並且控制我行 動。(是否還有其他人涉案?)他們總共有七、八個人。 叫什麼我不清楚,因為在小房間內他們說話都很小聲,而 且帶我出入時都矇著我的眼。」、「...(在小西街時 歹徒如何將你帶上車?)有兩個人從兩側架我上車,且中 間一個是編號一之男子。歹徒車子有兩臺,一臺是休旅車 (可能是灰色)、一臺轎車(可能是銀色),我是被架上



休旅車。(歹徒如何矇你的眼?)在四日下午在小西街時 歹徒將我架上車,是用黑布綁。五日晚上離開山上小房間 至永吉路時,他們是用黃色膠帶矇我的眼。(在山上小房 間人有幾人看守你?)有五、六個人輪流,編號一、五、 六三個人(即被告甲○○己○○辛○○)都有看守我 。五號男子(即被告己○○)說如果我不給他們二百萬, 要把我丟到山谷裡,六號男子(即被告辛○○)說如果不 付錢要把我活埋。他們說這此話讓我很害怕。吃了二、三 餐,他們有叫便當,有給我喝水。但是沒有給我洗澡。四 日晚上睡覺時,一號男子(即被告甲○○)還拿手銬銬我 的右手,另一邊銬在鐵椅子上。沒有給我被子,晚上很冷 。(四日下午一號男子(即被告甲○○)強迫你簽署的文 件為何?)是工程保證書,他們自己打字的。不簽他們還 有毆打、恐嚇我。(毆打你所使用鉗子、鐵鎚外型?)鉗 子是銀灰色,前面尖尖的。鐵鎚是木柄的,鐵質的部份右 一邊是尖的,一邊是平面的。...(從上小房間開到永 吉路三六七號大約多久?)感覺大約二十幾分鐘。下山時 是一號男子(即被告甲○○)開車,五號男子(即被告己 ○○)坐我右側,六號男子(即被告辛○○)坐我右前方 副駕駛座。(編號一、五、六號男子你是否認識?有無仇 恨?有無債務糾紛?)不認識,沒有仇恨。更沒有債務糾 紛等情明確(見偵卷第二五至二七頁,第二九至三二頁) 。
(二)告訴人庚○○於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本件事 情的經過?)我在元月四日下午二時左右在臺北市士林區 海洋館對面的基河路有一個小巷子是小西街,我的朋友丙 ○○介紹我在該處談合作工程的業務,我進去以後發現沒 有人,等了幾分鐘後,就出現七、八個人把我包圍,就叫 我在一張打字好的文件上蓋好,我不簽,他們就用拳頭打 我的頭,還用鉗子夾我的手指頭,並用鐵管滾壓我的腔骨 ,還用鐵搥敲我的左腳的大姆指。(為何他們要這樣做? )因為他們叫我賠償五百萬。他們先打字好叫我蓋章賠償 他們五百萬,我不簽他們就打我,我蓋完章後,就用黑布 矇住我眼睛,架我上車,換了地方,約十幾分鐘的車程, 就到了一個地下室,又繼續打我,叫我賠償五百萬,我就 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天黑了後又用黑布矇住我眼,架我上 車,又換了地方,我感覺該地方應該是山區,因為感覺有 上坡,開約二十幾分鐘,到了後,其中有一個我在警局指 認編號一比較年輕的那個人甲○○(經指認口卡照片)就 以手槍指住我的額頭,說叫我趕快準備五百萬,叫我跟朋



友借錢,他們接下來輪流看著我,用手拷拷著我的兩隻手 ,讓我平躺在模板上睡覺。那天晚上很冷沒有棉被,第二 天早上,被告三個人都來了,編號五號的人己○○(經指 認口卡照片),他們都叫編號五是老闆,己○○就叫我趕 快籌五百萬給他,如果不趕快籌出來的話,他們就要在山 裡挖個坑把我活埋,編號六號的被告也威脅我如果不給五 百萬,就要折磨至死。編號一號的被告就打我的太陽穴, 還扭我的脖子。(如何籌錢?)第二天是五號,我就打電 話去臺中給我乾女兒胡秀燕請她幫我準備二百萬,我說我 要急用,胡秀燕說她會想辦法,並問我什麼事,編號一的 甲○○就在我旁邊叫我說,基隆有塊地要付二百萬就可以 過戶過來,用這個理由跟我的乾女兒說。我到下午就再通 電話給我的乾女兒,胡秀燕要我去臺中拿,但這三個被告 全部在場,他們三人都說不要去臺中,叫我的乾女兒把錢 送到臺北,胡秀燕晚上九黠多到臺北,被告等人是約在臺 北市○○路二六七號,那時我遠在山上,到了十點左右就 用膠布矇住我眼睛,架我下山,編號五(即被告己○○) 坐在我旁邊,編號一(即被告甲○○)開汽車,編號六( 即被告辛○○)坐在駕駛座旁邊,到了永吉路就把我的膠 布撕掉,叫我去跟我的乾女兒收錢,編號五(即被告己○ ○)就是老闆,跟我講說等乾女兒錢交給我,就要把錢交 給老闆,他才要放我走。但他還說不要叫我玩花樣,否則 晚上就夠我受了,而永吉路二六七號是一個小咖啡店,我 看到我的乾女兒在店裏等,被告三人就跟著我進咖啡店, 我就問胡秀燕說二百萬有無帶來,我要交給地主,我把錢 拿到後,就把錢交給編號五(被告己○○),我乾女兒就 問說怎麼沒有契約就要付二百萬,正在討論的時候,後來 刑事警察局的人就進來當場查獲三位被告。(你有無欠三 個被告的錢?)沒有,我從來不認識這三個被告。(被告 三人有無跟你說過要追討何項債務?)沒有。我根本不認 識他們,他們三個人說自己是四海幫的。...(丙○○ 後來去那裡了?)我們是一起上山也一起下山,他是坐另 一部車,他去那我就不知道了,但他也是被強押上車了。 ...。」等情相符(見偵卷第八九至九一頁),且查, 告訴人庚○○於獲釋後隨即在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前往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治療傷勢,經該院醫師檢驗結果, 告訴人庚○○受有前胸疼痛、背部挫傷、四肢多處外傷、 大足指瘀青等傷害,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九十 五年一月六日忠傷字第二八號驗傷診斷書附卷足憑(見偵 查卷第三九頁),復有告訴人庚○○受傷照片在卷足證(



見偵查卷第三七、三八頁)。
(三)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95年1月4日伊是 因為台中龍井的榮民土地生產合作社開發案土地簽約的事 情而與庚○○他們去跟己○○3位被告見面的,該土地開 發案一開始是丁○跟伊接頭,因伊是獅子會310A1區的 會員,認識一個310A2區的會長,在一個餐會裡認識己 ○○,因為己○○對於這塊土地有興趣,所以丁○就有意 叫伊提供訊息給己○○。伊在95年1月4日之前,已經認識 丙○○,95年1月4日當天是伊約丁○北上,丁○再約丙○ ○、庚○○。簽約時,伊跟丁○是負責在現場作見證的。 當天是丁○、庚○○在合約上簽字,因為丁○跟伊均是負 責見證的,所以要在上面簽字,己○○他們沒有在合約上 面簽字,他們只負責把訂金3百萬元的支票開給他,旁邊 有簽收的收據,開3百萬元的即期支票給庚○○。伊獅子 會的餐會上見過己○○之後,還曾因本件再跟己○○在台 北松隆路見過兩次面,每次都是己○○約伊見面的,其中 一次伊是拿設計圖給己○○,另外一次則是討論簽約的時 間及地點。己○○並未跟伊談及如果成了,房子是要自己 蓋,或是轉包給別人等情,簽約當天他們互相有互相介紹 ,他們都是當天才認識的。伊有親眼看到庚○○、丁○、 丙○○在合約上面簽字,但確定沒有親眼看見3位被告之 中的任何1個人在合約上面簽字。己○○從未跟伊說他是 代表哪家建設公司的等語(見原審95年5月16日審判筆錄 )。由證人乙○○上開證言,可見庚○○、丁○、丙○○ 等三人係九十五年一月四日當日始與被告三人認識,而在 此之前,被告己○○與乙○○就此合作開發案已有所接觸 討論,而簽約當時合約僅有庚○○、丁○、丙○○三人簽 字,被告三人並未簽字,本件在簽約前,告訴人與被告之 間既尚未接洽,則被告所稱其因本件合作案已投入資金, 亦與告訴人無關,自無所稱告訴人在簽約之前即已對被告 施詐可言。
(四)證人丙○○於原審結證稱:「(請你談一下,你九十五年 一月四日中午的行動?)那時候我從高雄搭乘飛機到台北 ,庚○○去機場接我,後來就接到余小姐的電話,說在什 麼地方要跟己○○他們見面,見面之後就由庚○○跟己○ ○他們在處理,他們是在處理簽約的事情,當時見面的地 方我不曉得。(你為什麼當天會到那個地方去跟己○○他 們見面?)有個丁○先生介紹的,說有個工作要簽約,說 有個土地,有個在臺中沙鹿的土地要簽約,經過一個余小 姐介紹,余小姐當時有給我一個名片,但是我忘記余小姐



的真實姓名,電話我也要回去看才知道。(這個工程是如 何介紹的?)是余小姐介紹給丁○,然後丁○再由我轉達 給庚○○。(你們那天在談簽約的時候,有幾個人在場? )丁○、庚○○、己○○辛○○還有我,我當時人站在 旁邊,己○○辛○○當時人在房子裡面,甲○○人在房 子外面,還有沒有其他人在,我忘記了,當時余小姐人在 外面,見面的地方那是余小姐約的地方。...(當天你 們談到幾點結束?)當天結束的時候,我們已經在六張犁 公墓上了,我被帶到那裡去了,我被帶到六張犁公墓那邊 放走的,我跟己○○他們談簽約的事情談了兩天兩夜。( 你們談什麼事情需要談這麼久?)這個還要說嗎?沒有談 啊,就是打而已,天天打,當天晚上就換了三個地方。( 你剛剛說不是有一堆人跟你去嗎?)我們就三個人去,丁 ○還有我還有庚○○,我們三個被打,丁○是比較老,他 們沒辦法打,就是我比較年輕,打的比較慘。...(你 說你們被綁以後,為何你沒有去報案?)我要怎麼去報案 ,我連命都沒有了,我的手機什麼都沒有了。(你後來就 回家了嗎?)是的,因為我會害怕,我從六張犁一直走下 來,當時很冷,方向我也不知道,那個地方我又不熟,我 從一點多看到燈光,我走到臺北然後搭乘計程車,問計程 車司機這是哪裡,司機才告訴我這是六張犁公墓,我就請 僱計程車司機送我到車站,然後我搭車要回高雄,當時我 太太要我去醫院作檢查,當時我想事情了了就算了,所以 我就沒有去醫院檢查,但是我的腳現在走路都有問題。( 你剛剛提到一月四日你被別人帶到六張犁去,請問,你還 有沒有印象是誰帶你去的?)不是四號帶我到六張犁去的 ,因為我是四號從高雄來的,我從高雄來,我在那邊被押 了一夜,第二個晚上庚○○帶己○○三個人去某個地方要 拿錢,把我跟丁○放在一個地方,這個地方是第三個地方 了,所以後來我等到聽到電話說事情已經發生了,他們把 我們的眼睛、臉矇起來,帶到一個車上坐著,我就跟著車 子走,走到一個很遠的地方,車子就把我們放下來,我不 知道是誰...(你剛剛提到請你過來簽約,是要簽什麼 樣的契約?)土地合作契約。(什麼樣的土地合作契約? )在沙鹿土地的合作契約。(你剛剛說你到現場之後,看 到己○○辛○○在場,那是你第一次看到他們嗎?)是 的。(你剛剛說在談契約的時候,你並沒有在房子裡面, 你人在外面,你如何可以確定己○○人是在房子裡面,甲 ○○人在房子外面?)這個事情不要再說了,再問事情會 更淒慘,再問下去會把事情全部抖出來會不好聽,把我從



頭打到尾。我可以確認,我百分之百確認己○○辛○○ 人在房子裡面,甲○○人在房子外面,簽完約他們就對我 們凶了,就把我扣起來,就揍我、罵我,因為己○○是老 闆,辛○○是簽約律師的助理,他們是這樣說,己○○是 老闆,辛○○是律師助理,我是在房子裡面外面進進出出 聽到這些的,我出去房子外面抽煙的時候,我有看到甲○ ○,甲○○當時頭髮有綁個翹翹的馬尾。(你為什麼會參 與這件案子?)就是介紹的,因為我是作仲介的,把這個 訊息放出去,有人要做跟我們聯絡,我就聯絡庚○○。. ..(臺中沙鹿的案子是要蓋房子的嗎?)要蓋榮民子弟 的房子。...(這個案子推出去之後,余小姐怎麼會跟 你聯絡上?)因為丁○是另外一個老先生,他跟余小姐有 認識,所以余小姐說他這邊有人要做,就要丁○約我,我 再聯絡庚○○,如果條件符合的話,我們就見面談。.. .(是丁○跟你說余小姐那邊有人要做這個案子跟你說的 嗎?)是的,余小姐跟他們聯絡,然後再跟我聯絡時間、 地點,當時我認為怪怪的,我就說不要來,然後余小姐就 要我來,然後我就約庚○○來,所以庚○○問我說搭乘幾 點的飛機,我就說幾點,然後他就說好,然後他就到機場 接我。...。(你當時怎麼會認為怪怪的,本來是不想 來的?)因為余小姐講話講的很攏統,說沒關係都準備好 了,當時我們都沒有見過面,跟營造商的老闆應該要見過 面,怎麼沒有見過面,我就覺得余小姐講話跟這件案子有 很大的出入,所以他怎麼會說已經有人要跟我們簽約,我 就認為怪怪的。...(你差不多幾點到簽約的地方?) 兩點,當初約的是中午兩點,我到的時間也是兩點,但是 己○○他們比較晚來,所以於余小姐就一直催他們說人家 已經到了,要他們趕快來。(在那個房子一樓裡面是誰在 談?)己○○跟庚○○,丁○他是作證的,丁○他是簽約 作見證的。(被告辛○○在你們簽約的時候他人有坐在房 子裡面嗎?)辛○○的身分是律師的助理。(當天有律師 到場嗎?)沒有,他只是說他是律師的助理,當天沒有律 師到場。(他們在一樓談了多久?)一個多小時左右,差 不多談一個小時就變了,就把我們帶到樓上去,然後就跟 我們個別談話。...(你大概過了多久才被帶離那個房 子?)他們說要把我們帶到警察局去,所以把我們帶到一 個地下室。(是當天帶你們去的嗎?)當天下午就帶到第 二個地方去。(你說的第二個地方就是地下室嗎?)是的 。(丁○、庚○○有跟你一起被帶到那個地下室嗎?)有 ,我們三個人都在地下室。(你在被帶到地下室的中間,



就已經被打了嗎?)被打了,在第1 個地方,簽約完就用 手銬給我銬起來,就打了我幾下,然後就把我們帶到第2 個地方去,說我們犯法了,要把我們帶到警察局去,我認 為這很好,帶到警察局很好,結果就把我帶到地下室去. ..(你是在簽約的地方的三樓被上手銬的嗎?)他們發 脾氣的時候,有很多人亂打,上手銬是在三樓被銬的,他 們說要把我帶到警察局去,他們說要把我帶到警察局的時 候,在三樓以手銬把我銬起來的,之前他們在一樓打我的 時候,他們認為聲音太大,然後就把我帶到三樓去,稍微 以手銬把我銬一下,然後就要我不要看路,要我頭低低的 ,然後就把我人帶到車上去了。...(己○○他們把你 和丁○、庚○○帶到地下室的時候,有誰被上手銬?)只 有我。(到地下室的時候,你有注意到庚○○身上有被毆 打的傷痕嗎?)我只是看到,我們三個人都在一個房間, 我怎麼會沒有看到。(在地下室的時候,過多久,你們又 被帶到其他地方?)大約一月四日當天晚上十一、二點的 時候,我們被帶到第三個地點去,我是看我的手錶才知道 被帶走的時間,那時候我的身體已經被銬起來,所以我的 手錶、證件等都要交出去。...(第三個地方是什麼地 方?)還是一個房子,一個和室的房子,這個房子是在一 樓。(在第二個地方地下室及第三個和室地方,你有沒有 被打?)有,被打的很慘,第二、第三個地方我都被打的 很慘,因為我比較壯,所以我打不死。(他們是以手腳或 是拿東西打你?)有鎚子、鉗子,鉗子是要拔牙齒的,用 鐵鎚槌庚○○,我有聽到庚○○叫,因為他被打就會叫。 (他們除了用你說的鎚子、鉗子打你,還有沒有以鐵棍、 木棒打你?)庚○○有拿拐杖,那有人拿他的拐杖打我, 看不爽就打我,不只己○○辛○○甲○○打我,連旁 邊的人都打我,他們是輪流打我的,說不愉快就打我,他 高興也打我,不高興也打我,是誰用拐杖打我的,我以經 沒有辦法記起來了。(你除了被拐杖打,還有沒有被以其 他的工具毆打?)以鉗子夾我的手,還有說要拔我牙齒, 他們沒有拔我的牙齒,只是恐嚇我,他們有敲我的腳,把 我的鞋子脫起來,然後以塑膠管抽腳底板,然後我坐在地 上,他們人站在桿麵粉的棍子上桿我的小腿。...(你 們從第三個地方多久以後被帶到第四個地方去?)在晚上 我聽到他們在聯絡胡秀燕,請他趕快準備錢,拿到臺北某 某地方,第三個地方我們待了一個晚上,然後在隔天的晚 上九點多,庚○○就跟己○○他們走了,我跟丁○還在第 三個地方等,看管我跟丁○的人有接到電話,聽到電話說



發生事情了,趕快帶我們走,然後我就被膠布蒙住眼睛, 然後我和丁○就被帶到車上,然後帶我們去一個地方,要 我們五分鐘後才可以把矇眼睛的膠布撕下來,我把膠布撕 下來以後,我看到的地方是有墳墓的地方,這個有墳墓的 地方就是我一開始說的六張犁公墓,我被帶到六張犁公墓 被釋放的時候,...,就是一月六日的凌晨一點。.. .(庚○○跟胡秀燕在聯絡的時候,當時是己○○三位被 告中有誰在場?)聯絡的是辛○○,他對於手機比較內行 ,以手機擴音的方式來聯絡,讓大家都聽得到,就是按手 機的擴音功能(己○○甲○○二人當時人有沒有在旁邊 ?)可能是有啦,就是有才有辦法說已經約好了。(庚○ ○跟胡秀燕聯絡要拿錢的時候,當時你人在旁邊嗎?)聯 絡是要經過他們同意才能夠聯絡,所以他們以手機擴音方 式談的時候,是庚○○要講的話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庚○ ○說要準備兩百萬,然後說時間、地點在那裡,然後說我 們去,後來我就不知道了,後來他們帶出去約定的地方要 拿錢,他們帶庚○○出去的時候,我跟丁○還被押在那裡 ,...(你剛剛說你被帶到一、二、三、四個地方,請 問,前面四個地方是不是都在同一個房子裡面?)不是, 三個地方都是不同地方。(在這三個地方,你跟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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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