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里○ 鄰○○○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龍響影視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由被告龍響影視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三。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龍響影視有 限公司(下稱龍響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 條定有明文。又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 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 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2 75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龍響公司雖經臺灣臺北地院於86 年5 月20日以北院瑞民樹85司148 字第16842 號函就該公司 聲報清算完結一節准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調取85年度司字第148 號卷宗查核明確,惟向法院聲 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 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以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 消滅,仍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本件被告龍響公司既 尚有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未進行清算,則該公司 之清算程序要難認為已合法清算完結,清算既未完結,依上 揭說明,被告龍響公司之法人格即未消滅,尚不因臺灣臺北 地院誤認清算程序完結准予備查而告消滅。是被告龍響公司 之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要件,均無欠缺,且其仍有訴訟 能力,得為訴訟行為,合先陳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2 人因經營錄影帶事業,原告乙○○於民國78年10月20 日,提供所有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 段二小段263 地號土地及其上948 建號建物,原告丙○○○ 於79年間,提供所有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62 地號土 地及其上947 建號建物,共同為被告友聯公司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之抵押權,經苗栗縣竹南 地政事務所分別以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79年南地所字 第001980號收件,而先後於78年10月27日、79年3 月15日登 記完畢,存續期間則自78年10月20日起至81年10月19日止( 即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玆因設定上 開抵押權予被告友聯公司後,原告乙○○已將所借款項清償 完畢,有債務清償證明書可證,且上開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 81年10月19日期滿,為此請求被告友聯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 1 、2 、3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原告乙○○因經營錄影帶事業,於81年1 月22日,提供所有 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段二小段263 地號土地及其上948 建號建物,為被告龍響公司設定本金最 高限額4,050,000 元之抵押權,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 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收件,而於81年1 月29日登記完畢 ,存續期間則自81年1 月22日起至81年8 月31日止(即如附 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惟設定前揭抵押權予被 告龍響公司後,原告乙○○與被告龍響公司自始未發生任何 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告龍響公司業已解散清算完結,且上開 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81年8 月31日期滿,為此請求被告龍響 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 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四、被告友聯公司、龍響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債務清償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變更登記事項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4 月28日函等件為證(見卷第7 至21 、37、94至9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 調取上開抵押權設定之相關資料查明屬實(見卷第100 至12 4 頁),且觀諸臺灣臺北地院85年度司字第148 號卷宗,被 告龍響公司於進行清算程序時,於債權分配表、清算收支明 細表中並未記載與原告乙○○間之債權債務,足認原告乙○ ○所主張其與被告龍響公司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 節,應堪採信,而被告友聯公司、龍響公司受合法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為真實。六、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已屆滿者,若其
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 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 1055號判例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期滿時,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 消滅,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 期滿時,原告乙○○與被告龍響公司間未曾發生任何債權債 務關係,均可認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則依抵押權之 從屬性,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已不存 在。從而,原告訴請塗銷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依上說明,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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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抵 押 人 │ 抵 押 權 人 │ 抵 押 物 │ 收 件 年 期 │權 利 價 值 │ 存 續 期 間 │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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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 │公司 │段258 地號土地 │ │2,700,000 元│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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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9年南地所字第001980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 │公司 │段262 地號土地及│ │2,700,000 元│10月19日 │
│ │ │ │其上947 建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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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 │公司 │段263 地號土地及│ │2,700,000 元│10月19日 │
│ │ │ │其上948 建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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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竹南鎮○○段二小│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本金最高限額│81年1 月22日至81年│
│ │ │ │段258 地號土地 │ │4,050,000 元│8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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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乙○○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竹南鎮○○段二小│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本金最高限額│81年1 月22日至81年│
│ │ │ │段263 地號土地及│ │4,050,000 元│8 月31日 │
│ │ │ │其上948 建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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