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8年度,4692號
TPSM,88,台上,4692,199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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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九二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 陳 快
      (即陳蘭心)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九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胡陳快(即陳蘭心)胡天明(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係夫妻,二人或以胡天明名義為會首,或以被告名義為會首,先後於原判決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所示時間內,招組民間互助會七會,開標地點或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五十五巷七十四號戶籍地,或在斗六市○○路二二二號二人所經營之天廚餐廳內,招會不久,即因餐廳虧本及欠缺資金週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四年九月十日止,未經尚未得標如附表所列會員之同意,連續冒用其等名義標會,向其他會員詐取會款共新台幣七百十九萬六千七百元等情。並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與胡天明冒標會款時,均偽造被冒標會員名義之標單競標,認被告另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惟經審理結果,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偽造標單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詐欺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乃撤銷第一審論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每月開標日,我均會打電話通知會員,有些會員親自到我的住所參加開標,有些會員會打電話委託我代填標單參加競標;互助會簿得標姓名欄中有打勾部分,均係被我冒標之會員姓名,及我以被我冒標之會員分期填寫標單競標得標金額;偵查中供稱:(問:在調查站所述有何意見?)我說我標會是經過其他會員同意才以他們名義招標,標單部分均於標會完畢記載完畢後即將標單丟棄等語,可見被告曾偽造標單,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未傳訊實際前往參與競標之會員查證實情,對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何以不能採信,均未詳予說明,有適用法則不當、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惟取捨證據與認定事實,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倘不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能指為違法。查原判決業於理由二之㈢說明:「按一般民間互助會標取會款,通常是約定投標時日、地點,由會員到場填寫標單競標,開標時以標金最高者得標;然如只一人到場投標,與會首商議可接受之標金即可,非必要填寫標單;又若無人到場標會,會首尚須各別徵詢會員是否可標取會款,以低標金標取會款,更非須填寫標單投標競標。本件被告固稱其擅自冒用會員名義標取會款(調查站調查時所供),但被害人林鳳嬌等十五人均未曾言及有見到被告持被冒標人名義之標單,且被害人林春菊、林鳳嬌、王彩銀、張美珠在本院調查時均稱:標會時,伊沒有去標,胡陳快來收會錢,沒有拿標單,他說多少錢就給多少會錢,或在電話說誰標到會款,伊再拿去餐



廳付會款,也沒有拿標單給伊看等情,又無被冒標會員之標單扣案可憑,況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已供承『(問:你們標取附表所列會員名義之會款時,標單有無寫?)標單沒有寫,直接用他們名義收會款』等語,足見被告標取附表所示被害人名義之會款,係趁會員均未到場競標之機會,事後誆稱某會員得標多少錢而收取會款,根本未填寫被冒標人名義之標單而為競標……」,就本件查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有偽造標單犯行之心證理由,已敘述甚詳,所為之論斷,核與證據法則亦無違背,並無適用法則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又所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範圍,係指第二審審判中存在之證據,且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者而言。案內所不存在之證據,自不得命原審法院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證調查。本件偵審中,已先後傳訊證人王來好、王彩銀、林春菊、林鳳嬌、張俊賢張秋英、張美珠、詹利雄、李秀女、施榮在、張秋霞陳姿方、黃鳳、詹美玲、簡阿金、羅吳明珠、陳秋月、廖富雀、魯湘生、蕭嫊嬌、莊仲鏞、黃三雄黃玉善等多人調查,均有訊問筆錄可按。而卷內亦無被告冒標時曾有會員前往參與競標之證據,自不能以原審未再傳訊所謂參與競標之會員,指為未盡職權調查之責。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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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