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428號聲 明 人 甲○○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請聲明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羅健榮、羅皓寧及羅皓瑋3 仁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意思表示之印章部分,請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如所蓋者為印鑑章,則請補提印鑑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秀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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