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朱昭勳律師即林錚瑩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林錚瑩於民國(下同)84年4 月18日將其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820,000 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4年4 月12日起至119 年4 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 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林錚瑩於84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290,000 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84年4 月21日起 至114 年4 月21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林錚瑩自94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尚欠1,961,41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亦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四、債務人林錚瑩於94年12月12日死亡,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 第9 號選任朱昭勳律師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 林錚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文影本1 件、95年度財管字第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明書正本 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五、本院已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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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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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苗栗縣│ 頭份鎮 ○○○段│忠孝│ 596 │建│ 677.00 │10000 分│設定權利範圍│
│ │ │ │ │小段│ │ │ │之181 │:10000 分之│
│ │ │ │ │ │ │ │ │ │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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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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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79│蟠桃段忠│蟠桃里6 │主要用途│七層:73.19 │陽台: │ 全 │含共同使用部分 │
│ │ │孝小段 │鄰忠孝一│:住家用│合計:73.19 │4.83 │ │ │
│ │ │596地號 │路306 之│主要建材│ │ │ │設定權利範圍:全│
│ │ │ │1 號七樓│:鋼筋混│ │ │ │ │
│ │ │ │ │凝土造 │ │ │ │ │
│1│ │ │ │層數:十│ │ │ │ │
│ │ │ │ │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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