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67號
HLDV,95,聲,267,200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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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名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戊○○
      己○○
      甲○○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31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2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佰萬元,號碼分別為:86E01158D、86E02845D,均附息票第9期至第10期),准以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3期債券2張(面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2張(面額各新台幣 100萬元,號碼分別為:86E01158D、86E02845D,均附息票 第9期至第10期),並以94年度存字第31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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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