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縣玉井鄉農會間就本院89年度促字第4673
8號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4,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蘭櫻